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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市调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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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适当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有所提高。 据悉,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刷卡就医时,其发生的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每天在限额40元以内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报支50%,全年累计可报支医疗费用的限额由去年的460元调整为600元。参保居民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82%;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2%,支付比例均比去年提高2%。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以及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的标准调整为1200元。(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