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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对一恶势力犯罪集团19名被告人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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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上午,海门法院在驻所支云科技审判庭对以秦某甲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19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追缴非法所得。扣押在案的涉案资金人民币一百七十一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甲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在南通两家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任用被告人戚某某、华某某、王某、叶某某、李某某等人开展搬迁业务。被告人秦某甲于2013年4月注册成立南通某甲房屋征收服务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聘用被告人秦某乙、蔡某某担任项目经理,聘用被告人石某某担任会计,陆续聘用被告人戚某某等15人担任搬迁员。在2011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为完成搬迁指标牟取经济利益,秦某甲纠集秦某乙等人结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实施搬迁动员谈判、组织搬迁房屋拆除等过程中,对朱某某、周某某等数十名搬迁户,采用聚众登门、贴身跟随、辱骂吵闹、堵门拍窗、滞留住宅、干扰作息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四十余次;对季某某、陆某某等三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犯罪两次。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搬迁领域的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秦某甲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秦某乙等17人均为主犯;被告人黄某某是从犯。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乙等14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袁某某等5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