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对信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宣判,主犯获刑20年 | ||||
| ||||
| ||||
2019年12月20日上午,海门市人民法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单位信崇公司、11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单位信崇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罚金八千万元。被告人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其他 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的罚金。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单位信崇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无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和P2P证照的情况下,设一月期、三月期、六月期、一年期四种所谓“理财产品”,每种“产品”有封闭式和非封闭式两种类型,承诺4.67%至13%不等的固定保本年化收益率,采取债权转让模式进行自融。该被告单位在海门、启东、如皋、海安、南通市崇川区、通州区及盐城市等地设立多家分公司,制定业务提成奖励机制,招募大量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门店广告、组织聚会、口口相传及线上“渔丰收”平台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单位信崇公司线下累计吸收资金33.45亿余元,案发时共有6.26亿余元本金无法归还,其中该被告单位线上平台累计吸收资金745万余元,案发时有245万余元本金无法归还。 被告人甘某某系信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设立、人员招募、产品设计、运作模式、资金使用等主要环节,聘用了被告人丁某等10人分别担任各级职务,开展非法吸收资金活动。各被告人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自2017年12月起,被告人甘某某等3人在明知信崇公司被禁止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且已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继续组织该公司向群众非法集资,骗取资金用于归还先前所吸收资金的到期本息。经审计,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单位信崇公司非法集资6.99亿余元,扣除期间已兑付本息,实际骗取资金4.9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信崇公司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甘某某等11人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信崇公司、被告人甘某某等11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信崇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甘某某等3人系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信崇公司、被告人甘某某等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单位信崇公司、11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经营金融业务一定要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且要守法经营,骗人钱财终究要受到法律惩罚;老百姓投资要擦亮眼睛,特别对一些“理财产品”,不能被高利所迷惑;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投资领域的监管,加大打击非法吸收资金和诈骗犯罪活动的力度。 (张祖平 奚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