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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出台十二条实施意见 | ||||
为海门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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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迅速传达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根据报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一要求,海门法院结合上级相关会议精神,将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重中之重,为全市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制定了12条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为: 提高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治站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是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立足点,把各项部署要求落地、落实、落细,切实把司法政策要求融入到司法实践。 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理念。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把谦抑、审慎、文明、规范办案贯穿审理执行涉民企案件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尊重民企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确保民企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 深化诉讼服务工作机制创新。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诉讼指导、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职能。畅通立案服务通道,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完善涉民营企业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适用更多替代性方式,更加快捷、高效地化解矛盾。加大对建筑、家纺、装备制造等海门支柱产业、重点民企的诉讼服务力度,对涉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结,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依法惩处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法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利益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市场垄断以及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损害民营企业信誉等犯罪予以严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 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民事案件。妥善审理民营企业与先进制造、中高端消费、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有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平衡利益冲突。积极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涉套路贷与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民企合法权益。处理好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系,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审理外商投资民营企业纠纷案件,维护稳定、公平的外商投资环境。 综合运用各类保全措施以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正确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尽量减少财产保全给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困难。 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加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常态化开展涉民营企业执行专项行动,努力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企业债权及时得以实现。规范适用信息惩戒措施,甄别涉案民企实际情况,对不存在放弃经营、恶意逃债等行为的可不纳入黑名单。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企业,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尽可能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市场救治和退出制度机制。依法受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发挥破产重整程序功能,帮助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提供司法支持。 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正确把握非法集资与正常民间资金流转的界限,依法支持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认真审查各类金融创新交易模式、合同效力,依法保护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实现普惠金融、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模式。妥善认定新类型担保法律效力,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资本与民营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严格规制变相抬高实际利率、预扣租金保证金等行为,依法否定民间借贷预扣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行为的效力,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利益。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指导作用,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大对我市建筑、家纺等重点领域产业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业态等新类型创新权益保护力度,增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和投资意愿。 建立常态化调研指导机制。将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作为常规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联系企业和主动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班子成员带头走访企业,定期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引导和咨询,助力企业依法经营。同时加强对涉案民企回访、释法工作。 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水平。教育引导广大干警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项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深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查纠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失范行为,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