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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发布五件“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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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有部分案件因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种情况被称为“执行不能”。近日,海门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年度五大“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和十大有重大影响的执行典型案例。 据了解,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部分给予司法救助的同时,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被执行人经营亏损欠债 农民工群体在当今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农民工工资等权益无法兑现。海门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主动为农民工申请司法救助,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 李某某等16人分别受雇于滕某某,因滕某某经营不善致作坊亏损,欠债外逃,李某某等遂诉至法院追讨欠薪。执行中,海门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除有一套108平方米的房产,无其他财产信息,而该房屋抵押于银行,且抵押额较大,即便拍卖处置完毕也无益于执行。眼看春节将至,民工的情绪较激烈。海门法院在政府支持下,一次性给予司法救助25.73万元,彻底解决了这16个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案例二:被执行人被批捕且无可执行财产 执行人员介绍说,被执行人身负大额债务,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服刑,更是难上加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会针对此类特殊情况,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如办理低保等等。 姜某与黄某原系雇佣关系,姜某在工作中受伤,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姜某74.5万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姜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黄某拼凑了10万元给姜某后,又未能自觉履行分期付款约定。经调查,黄某在法院未结案件多达26件,且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市检察院批捕,黄某名下除一处农村宅基地住宅外,无任何其他财产。 考虑到申请人姜某夫妻均残疾,孩子正在上初中,生活极度困难,海门法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5万元。经多方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低保补助。 案例三:被执行人是低保户且服刑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往往会在判决前积极赔偿,以期获得受害方的谅解,从而减免刑罚。而进入执行程序的,往往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因此出现执行不能的概率相对较高。 海门法院受理的庄某申请执行龚某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一案,受害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龚某均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死亡,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依法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同时赔偿庄某等损失68.5万元。执行中查明,龚某无存款、房产、车辆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走访,发现其自身也是低保户,无妻儿老小,住着父辈遗留的房产,且尚在服刑期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此情况下,执行部门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两万元,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案例四:被执行人因病致贫 在罗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审理判决沈某某赔偿罗某医疗费损失、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8万余元。但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沈某某的财产进行了多方调查,其名下确无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经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患肢体三级残疾,目前靠开三轮车挣点微薄收入,其妻子身患恶性肿瘤,因治病家中已债台高筑,一家三口现居住在30多平方米的平房中,确无履行能力。 “这种情况是确实无法执行的,但我们也会将调查的结果告知申请人,得到他们的理解。”执行人员介绍说,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非万能,这是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需要社会各界的正确认识和理性对待,对执行工作多一份理解和尊重。 案例五:被执行人投资失败下落不明 在经济社会越来越进步的今天,不少市民参与放贷投资,但其中的风险巨大,因投资失败而损失惨重者不在少数。 俞某某、朱某某夫妇自2013年起先后向李某等多人借款,后因投资经营失败,欠下大额债务,两人于2014年负债外逃,至今下落不明。众多出借人的诉请均被法院判决支持。目前法院执行中的案件有近20件,执行标的近1000万元。 然而,经执行,两名被执行人名下除有房屋两套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两套房屋目前均已被法院拍卖处置完毕,拍卖得款250余万元,案款已分配发放于各申请执行人,未履行部分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执行到位。法官提醒,在此类案件中,债权人受偿不能的风险只能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