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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答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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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以规范为主基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不断推进。近期,部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一些问题的处理方面来电咨询相对集中,这些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现将部分问题摘编如下: 一、事业单位如何对待处理事业人员旷工问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该怎么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是否可以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期满后,该如何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 黄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