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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出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意见确保“精准执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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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四种形态”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情形不准确、尺度不好把握等问题,近日,海门法院印发《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措施及结果运用进行了细化,让监督执纪更为精准。 《实施意见》结合法院实际,明确不存在违纪事实,但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司法不规范、工作责任心不强、案件出现重大瑕疵等27种情形,要运用提醒谈话、约谈函询、责令检查、通报、诫勉在内的14项第一种形态措施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办案纪律等14种情形的,要运用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政纪轻处分及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责令辞职等组织措施在内的第二种形态处理,同时明确员额法官受到党纪、政纪警告以上处分的,退出员额;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尚不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或有从重加重情节、需要由第二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处理的,运用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撤职、开除等政纪重处分或降职、辞退等组织调整在内的第三种形态处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要运用第四种形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实施意见》强调,法院党组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切实履行责任,强化追责问责并注重结果运用,真正做到严管就是厚爱。(监察科 王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