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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市执行南通市医疗保险新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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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社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医疗(照护)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并要求各县(市、区)遵照执行。我市将执行南通市医疗保险相关新政策。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深化医改,落实“放管服”要求,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增强参保人员获得感,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取消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南通市范围内转诊备案手续。从本月起,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南通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诊转院的,不再需要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需要选择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 增加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量。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人员签约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可就近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数由原来的两家增加到3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不少于1家。 妥善解决转南通市外住院就医期间外购药物报销问题。根据异地就医实际情况,为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从本月起,参保人员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外异地就医住院期间使用的医嘱单,有明确记载的治疗必需、医院又无法提供的药品和检查治疗,要求病人自行外购或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补充住院期间的医嘱单、住院医师开具的与药品相对应的处方、医院无法提供药品或检查治疗且未能记入住院总费用的原因说明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报。 提高相关参保人员部分医疗待遇。从2018年12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医疗费用结账时,属于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或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规定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各费用段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取消部分证明材料。从本月起,取消部分证明材料。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不再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时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的要求。取消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时“申报单位上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基本条件规定,取消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时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房屋产权证”“药监部门认定的申报单位药品安全信用等级材料”“纳税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的要求。(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