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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法官寻求真相为农民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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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法官寻求真相,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去年年底,民一庭王坚法官接到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钱某某、周某某称:2017年9月20日17时24分左右,在海门市某地段,原告的儿子钱某(22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段,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洪某某驾驶的红色轿车发生碰撞,致使钱某倒地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9月24日死亡。原告要求洪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因洪某某未作停留即离开现场,根据现有条件,不能认定红色轿车、三轮车与电动车发生过碰撞。据此,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有关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洪某某声称,事故当天我驾驶车辆经过事故地段时,没有发现行驶中有异常,与钱某没有发生碰撞,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因洪某某没有与钱某发生交通事故,本公司不应当赔偿,并投诉有关部门认为海门交警部门定这起事故为交通事故不当。 王法官面对着两位失独无助的农村老人,决心查明事实真相。一是调阅了事故地段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事故时段内,除钱某的电动车外,仅有一辆红色轿车和一辆三轮电动车通过,事故时段前、后另有三辆轿车通过。二是七次到事故地段勘验。今年元月,王法官冒着寒冷的天气和连绵的阴雨,在五米宽、二公里长、数条交叉小道的村级公路上找证人,尽量还原当时事故发生的情景。三是利用数学推导公式和排除法,反复演算事故地段中的嫌疑车辆。在事故时段前、后通过的三辆轿车,不在事故时段内通过的,首先排除。在事故时段内通过的三轮车,经测算,是在电动车通过之前通过的,一直行驶在电动车的前面,且同向行驶,不可能有会面的机会。涉嫌事故车辆应为洪某某的红色轿车。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焦点问题一:洪某某的红色轿车在事故时段内有无通过和避让、碰撞行为。洪某某称,我没有看到其他车辆。原告方有目击证人看到红色轿车通过,且有监控视频佐证。王法官判断,有证据证实红色轿车在事故时段内通过,且在五米宽的乡间公路上行驶,红色轿车迎面碰上电动车,其驾驶员应该看到电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证明中确定洪某某为当事人并无不当。焦点二:责任认定。洪某某驾驶的红色轿车经测算行驶速度较快,因下雨天又没有开启雨刮器,疏于观察,末减速让行前方来车做到安全驾驶,具有过错。经测算,电动车的速度明显高于乡间公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准,因天气等情形,即使没有发生碰撞,不能排除其遇对面车辆时,因避让不及,路面湿滑致车辆失控后摔倒的可能性,故电动车驾驶员在事故中也有过错。最终法庭认定洪某某和钱某负有同等责任。海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64万余元,被告方没有上诉,保险公司如期付款。 (朱爱华 张祖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