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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南通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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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南通市民政局、南通市人社局日前印发了《南通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现就《方案》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一、《方案》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基础。开展本次信息采集工作是为了彻底摸清全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精确开展数据分析,精准实施管理服务打下扎实的工作基础。 二、此次信息采集的主要对象是什么? 本次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 (一)退役军官、退役士兵、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老复员军人、无军籍离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二)烈士遗属(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三、采集对象如何界定? 此次信息采集的范围是所有健在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采集的起始时点,上溯至包括红军老战士、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 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 ·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 ·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 ·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 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 ·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请注意:军休干部只采集本人信息,不采集其家属信息。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 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原有工作单位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 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 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注:不包括持有《士官复员证》的退役士兵) (七)残疾军人 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工民兵 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 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纳入统计范围。这个是根据国发【1983】91号文件有关规定,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按照因公牺牲对待,所以其子女放在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 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 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四、此次采集工作的标准时点是什么? 本次采集的性质是一次全国范围的大普查,普查需设定标准时点。此次信息采集统一规定2018年10月1日作为登记对象资料的标准时点,在此之前亡故的对象不在登记之列。在此之后新增加的采集对象,应根据本次信息采集工作要求随时采集,并录入信息采集平台,实现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五、此次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活状况、享受待遇、近期照片等主要信息,涵盖户籍、就业、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主要诉求等多项信息,全面反映各类对象的综合情况。按照对象类别分别设计相应的信息采集项目和表格,将需采集内容以表格形式直观呈现,以便于采集人员填写。 需注意的是,此次采集数据不作为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各类对象所享受的待遇以现有待遇体系中相应数据为准。将来若有新增享受有关待遇的情况,应按规定程序逐案审批,并在数据库中同步更新。 六、此次信息采集的方式是什么? 各县(市)区将按照全面规范、严谨细致、自主申报、交叉比对、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采集完善数据。采集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采取现场采集与对象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道设立1至2个集中采集点,提前公布集中采集时间、地点。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信息采集设备采集、手工录入补充、签字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以系统的基础数据库为依托,结合采集对象个人申报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信息数据。 信息比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数据和缺失数据将由各县(市)区由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信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交叉校核对象户籍、社会救助、社保、住房、医保、主要诉求以及服兵役情况等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订,对缺失数据进行补充。 七、信息采集的时间安排是什么?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拟分两阶段组织实施,从今年9月中旬起至明年5月1日完成。今年9月30日至11月底,各县(市)区将自行安排时间开展信息采集工作。明年5月1日前各地将完成信息交叉比对、校核等,全面摸清各类对象综合情况。 八、申报时应携带哪些材料?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设立的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本;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立功受奖证件;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九、退役军人身份证件材料应注意什么? 退役军人原则上应使用转业证、退伍证、离休退休证等证明其退役军人的身份,不接受战友之间互证身份方式。对于相关证件丢失或无档案,无法证明退役军人身份的,应经熟悉情况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相关材料,并通过与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关部门比对认定身份。对于提供原始证件的人员,在填报时选“退役证件”项,提供证明材料的选择“退役证明材料”项。确实无法证明身份的原则上不采集。 十、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退役军人一直未落户的,由退役时接收地或安置地采集。 军龄计算以月为单位,往上取整,区别于工龄计算。对于长期滞留部队又退休退伍人员,按退休退伍时间计算军龄,滞留时间不计入军龄。 “退休退职职工”中有一些是从士兵转隶的,由于采集对象以最后一种在采集范围的身份类别为准,因此兵改工、军转安置双重身份,以转隶后的无军籍职工身份采集。 退休改离休的填写退休时间。 数据采集录入信息需要验证原件,并拍摄照片。采集对象基本信息一律以身份证件信息为准。如证件不一致,应予以核查确定。 烈士证明书只有一个持证人,可以提供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