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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滴滴”遭出租车围堵,车损谁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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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就一起“滴滴”车主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日,出租车司机朱某甲组织出租车司机去抓网约车,由黄某甲、黄某乙扮演乘客约网约车,按既定路线行驶至海门市海门街道长江路文峰大世界西侧路段,约到后由朱某甲、朱某乙、沈某等驾驶原告车辆在被告停车放客时进行围堵,再通知运管部门进行处罚。约到被告陈某车辆后,三辆车一前一后一左,将被告围在长江路边,致被告不能正常行驶,被告几次倒车不能驶出包围圈,故采取了较为激烈的碰撞方式强行驶离。三辆出租车的损失共计8020元,另外产生车辆施救费600元。法院认为案涉事故中,驾驶员一方系有组织、有计划,采用“钓鱼”的方式,诱使被告至指定地点,并以车辆强行围堵,致被告车辆不能正常行驶,也影响了正常交通,对于碰撞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在车辆被围堵后,在驾驶员一方没有主动撞击其车且未对其人身形成直接威胁的情形下,没有通过报警方式解决,而是反复多次撞击原告车辆强行驶离,致原告车辆受损,对于车辆损失具有较大过错。法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侵犯他人财产权,过错较大。遂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8620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可由原告出租车公司向相关责任人另行主张。 法官说法:“滴滴打车”等网约车,属于新生事物,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公共交通的不足,国家并未明确予以定性为非法营运,而在新的政策中也对网约车的发展进行规范而非否定,故网约车并非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希望出租行业从业人员能正确对待竞争,提升自身服务,而非对抗激化矛盾;案涉驾驶人员均陈述系原告组织人力提供车辆围堵网约车,并提供奖励,如其属实,因原告为市场主体,并非执法部门,则该行为并不可取,应适可而止。同时网约车平台及从业人员亦当规范自身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尽快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确保安全合法运营。(季珊珊 孔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