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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劳动者不上班 公司不发工资该情况被视为劳动关系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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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黄某自带厢式货车一辆至某包装材料公司工作。2016年1月,黄某因故不再去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再向黄某提供劳动报酬待遇。2017年11月,黄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于2017年12月作出决定书,决定撤销该仲裁案件。黄某对仲裁结果不服,故诉讼至海门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4年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等。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自2016年1月以后未到公司处上班,公司也不再发放黄某工资,应视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故法院确认黄某与公司只有自2014年1月起到2016年1月这个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报酬待遇,视为从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之日起,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 本案中,黄某自2016年1月以后未到公司处上班,公司也不再发放黄某工资,应视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关系。故双方只在2014年1月起到2016年1月止存在劳动关系。(朱爱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