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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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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广大海门市民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队伍中,近期,海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印发了《海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正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协助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苏处置发〔2016〕10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有关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置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市处置办、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举报注册在我市的法人机构、分支机构或实体经营场所、个人从事的非法集资行为。对在我市既未注册登记、也未设立实体经营场所、直接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举报人请求协助移交非法集资举报线索的,市处置办应予以协助,但不按有奖举报受理。 第六条市处置办应公布接受非法集资举报通讯地址、工作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并负责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根据举报奖励评定和发放的工作需要,参加有奖举报的举报人应以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过市处置办公布的举报途径,实名举报并查询举报奖励信息。 第八条市处置办和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各类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对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置;发现属于市级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对于没有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应及时报送市处置办,由其组织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第九条各受理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部门,原则上在核查处置完成前不答复举报人;举报人对所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明确需要回复的,由市处置办牵头明确核查处置机构负责。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信访,按其他规定渠道和要求办理,本办法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向市处置办提供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1.书信举报:邮寄地址为海门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处置办)(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邮政编码:226100; 2.电话举报:联系电话0513-82226181,12345; 3.电子邮件举报:hmsjrb@163.com。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常住地址等真实有效信息。 (二)举报事项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确凿的线索和证据(如交易合同、财务单据,以及未经依法批准、虚假宣传和承诺高利回报等书面证明材料),对依法查处有直接帮助。 (三)举报事项未被有关部门事先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具体包括行政处罚、刑事立案和刑事判决。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五)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举报的。 (六)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或者对非法集资起重要协助作用。 (七)在处置办公布的举报途径外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及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建议如下: (一)举报内容经市处置办和公安部门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二)被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三)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涉及集资参与人1000人以上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被法院判决后,再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的认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在举报奖励认定后,市处置办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获奖举报人,未获得领取举报奖励书面通知的,视为未获奖。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或授权代理人凭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举报奖励书面通知,到指定地点填写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申领表。 市处置办和公安部门共同审核并会签同意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同名银行卡及复印件,并在奖金领取凭证上签名确认。奖金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六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市处置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和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实处理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金领取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或者骗取、冒领奖金等行为的,由市处置办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处置办以及本市查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妥善保管举报材料,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因信访举报属敏感信息,市处置办不接受公众对举报人或者举报人对其他举报奖励情况的咨询。(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