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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结转使用和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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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的,用于参保人员生病或是受到伤害时而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同属医疗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过度使用或变相使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设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初衷。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由此可以看出,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是由《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的。 社会上有少数参保人员存在使用医保卡个人账户支付生活用品费用、套取现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过程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保险费用,视情节可予以警告或采取改变医疗保险费用记账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均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查实金额大小,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近年来,我市就如何扩大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问题也在不断探索与实践过程中。从基金安全的角度出发,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已逐步扩大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和起付线以上的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住院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费用,以及门诊使用的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等。 在此提醒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保障职工门诊基本医疗需要的专项医疗经费,其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参保人员本人医疗支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职工如工作变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随之转移。(市职工医保中心 苏小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