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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伪造证据欲多要赔款 对簿公堂倒赔两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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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狗咬并不稀奇,被狗咬了要求赔偿也在情在理,但如果伪造证据要求赔偿,且远超实际费用,则将构成不当利益,如无其他诉求,则必须返还,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不久,村民张某被邻居李某家新养的宠物犬咬伤了,李某给张某1000元用于去医院进行狂犬病急诊治疗。事后,李某得知张某治疗仅花费了600元,便要求张某将多余的400元返还,但遭到张某拒绝。张某称,治疗花费了2000元,是出于往日情谊才没有继续要求赔偿。张某出示两张发票,一张金额为600元,一张为1400元,以及相关病例。李某则坚持认为,张某实际花费只有600元。两人矛盾愈演愈烈,最后李某诉至法庭。 承办法官多次至相关医疗机构了解,对狂犬病治疗的操作流程、就诊开方、医疗费交纳与药物领取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对发票及病历等资料分析查明,张某确实因注射狂犬病疫苗等花费600元,并为节省费用未使用狂犬病血清蛋白。那张1400元的发票是在另一张患者名称、盖章齐全的发票基础上用相同字体伪造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某因被李某所饲宠物犬咬伤,理当获得赔偿,但其多占的400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利益,应当返还。 同时,张某提供虚假证据,降低了诉讼效率,影响了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还需赔偿李某200元。(通讯员 唐子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