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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家狗咬人致伤害,矛盾调解平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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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不仅是人类忠诚的伙伴,还是看护家园的第一护卫,在农村,养狗是十分普通常见的现象。人们常常喜欢在晚饭后遛狗散步,但是,由于家养狗常常处于放养状态,农村里被狗咬伤事件也是屡有发生。这不,近日,余东镇司法所就受理调解了一起因狗伤人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何某傍晚遛狗散步,在走到邻居柯某家宅时,由于何某的狼狗在柯某家自留田里方便发生口角,狼狗受到刺激冲向柯某,导致柯某右侧大腿被狗咬伤。报警后,柯某立即被送往海门人民医院进行暴露部位处置及注射狂犬疫苗,由于狂犬疫苗需要阶段性注射,柯某多次往返海门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痊愈后,柯某要求何某就此事件的医疗费和车费进行赔偿。双方就赔偿金额发生分歧,遂向余东镇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人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调解过程中,通过调解员也就此条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释和分析,认为何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在此次事件中承担责任。双方在经过调解人员的解读后,也对责任的划分表示了同意。而在赔偿金额上,双发仍然存在些许差异,调解员劝解双方看在几十年邻里关系上各退一步,狼狗咬人毕竟存在一定意外因素,不要为了千百块钱赔上了两家人的和气和情谊,同时也告诫何某今后养狗时一定要给狗带好狗栓绳,消除狗乱跑咬人的安全隐患。经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劝说,双发终于达成和解协议。(通讯员 王玉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