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浴室通道未铺设防滑垫致顾客摔伤,浴室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近日,海门法院就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因被告某浴室未在浴室和更衣室通道上铺设防滑垫,未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洗浴环境,判令其赔偿原告损失6.5万元。 原告许某至被告某浴室洗浴,在从浴室向更衣室行走的通道上,因通道上残留的积水和泡沫不慎滑倒,造成髋骨骨折致部分髋骨置换,因同被告某浴室协商赔偿问题不成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浴室至更衣室的通道并非洗浴区域,但经常会因洗浴者来回走动而产生积水和泡沫,被告某浴室应当在通道上铺设防滑垫,经常清理通道和更衣室并进行适当的安全警示,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洗浴环境。但本案被告某浴室作为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责任,致原告在通道上滑倒受伤构成伤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对消费者和参加者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以来,海门法院已受理多起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因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意识匮乏、设施管理不善等问题已导致多人因滑倒、绊倒、磕碰等原因致伤而涉诉,并在承担赔偿民事责任后方始积极整改。但我们又何必亡羊后才去补牢,而不是在养羊时就把篱笆扎紧呢?(通讯员 杨东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