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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公民个人信息岂是商品 非法获取提供被判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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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不时遭到陌生电话和信息的骚扰,有的竟能准确说出我们的姓名,甚至家庭住址和成员,然后向我们推销各种产品,简直不堪其扰,甚至感到忧心。近日,海门法院就判决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将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都绳之于法。 2016年初至2017年6月期间,海门某传媒公司及其负责人陆某多次以每次数百元不等的价格购得我市30余个小区的住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共计10000余条。后陆某多次指使公司职员倪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邮箱发送给多个公司客户,信息数量累计近6万条。陆某在庭审阶段退出了通过发送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1000元。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与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倪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自犯罪情节,法院最终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陆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倪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说法 当人们享受互联带来的便捷、高效的红利时,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也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涵盖范围之广、涉及数量之多、造成危害之大是传统犯罪所不具备的新形态。因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继而引起的其他犯罪,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我们不仅要重视对自身信息安全的防护,更要在个人信息遭到泄露时第一时间求助公力救济,防止可能造成的更大损害的发生。(张敦臣 黄舒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