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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市检方首次介入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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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检察院民行科配合公安、渔政等部门,督促通州籍男子陆某向蛎岈山国家级海洋公园生态与资源恢复区放流梭子蟹苗8000多只、大黄鱼苗40多尾,进行海洋生态补偿。这是海门检察院参与的首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案,是践行海洋生态保护的一次成功尝试。 经检方调查,2017年伏季休渔期内,陆某使用浮子筏、地笼网在该黄海海域实施非法捕鱼,被渔政部门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检察院、公安、渔政执法部门的教育和引导,也为减轻自己的刑责,陆某自愿主动购买一定数量的鱼苗、蟹苗实施放流,对海洋生态进行补偿,弥补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 检察官以案释法: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劝君不食三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一些“电鱼”、“毒鱼”等绝户捕杀行为更是危及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禁渔期内捕获的多是“子孙鱼”,非法捕捞的危险性尤为严重。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是对水产资源的严重破坏,除可处刑罚外,责令被告人弥补其过失,主动承担因为其犯罪行为给环境资源带来的损害,既是其悔过自新的具体体现,也是行为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