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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蚕丝被中无蚕丝 生产销售均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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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纺产业近代以来就是海门地区的支柱产业,对伪劣家纺产品的打击力度也一直保持在高位。近日海门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判处被告单位某纺织品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杨某、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张某向段某订购4000条假冒蚕丝被,因段某无生产能力遂向某纺织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订购,约定每条被子的价格为人民币32元。后杨某将张某提供、段某转交的吊牌、洗涤标使用在所生产的假冒蚕丝被上。后张某分次将假冒蚕丝被销售一空,得款人民币14万余元。经检验,该纺织品公司生产的蚕丝被无蚕丝成分,系不合格产品。 事发后张某、段某、杨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万元。 庭审中,该纺织品公司及张某、段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与三被告人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均获刑。 法官说法: 为了维护一个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该罪名对生产者及经营者的法律约束显得尤为必要。伪劣产品包括“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四种类型产品。生产销售这些产品,不仅扰乱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更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需要提醒的是,本案中假冒蚕丝被的进价每条32元,远低于市场售价,俗话说“好货不便宜”,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应保持高度警惕。(通讯员 张杨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