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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小学生踢球受伤 学校被判赔偿6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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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是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因在午间参加了学生之间的足球活动后,跑向体育课集中点的过程中踩中足球受伤。经医治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今年3月,倪某的监护人就校方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诉至海门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赔偿倪某损失近6万元。 庭审中,该学校认为倪某的受伤系其自己踩在足球上导致的,系意外事件。学校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课间自行组织的日常体育竞技行为未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和列明安全注意事项,存在教学设计上的瑕疵行为,因此学校具有一定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倪某奔跑时未注意安全观察,踩中足球,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学校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原因力大小,酌定学校对倪某因受伤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近6万元。目前,该案经南通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业已生效。 法官点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机构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教育关系,而非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监护人)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关于“学习、生活期间”,无论是上课时间,还是课间休息时间,以及中午吃饭休息期间;无论是每学期中间,还是假期期间。只要是经学校允许的在校期间,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都应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通讯员 王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