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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拖欠工资百万余元 潜逃外省被抓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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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劳动者不得食”是我们从小耳熟能详的谚语,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单位、个别人让辛勤的劳动者也得不到应有的果实。近日海门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帮助数十名员工拿回了自己的工资。 被告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久不支付,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员工的投诉后,向该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迁厂为由,将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得款140万元,却并没有支付拖欠的80名员工近136万元的工资,而是用于自己偿债和消费,并逃跑藏匿于山西省太原市。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周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与被拖欠工资的员工达成协议并全部处理完毕。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被告人周某以转移资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被告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只有被查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的时候,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一,有支付能力;第二,故意不支付;第三经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中“有支付能力”是认定后面两个要件的前提。周某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在于其在变卖公司财产后有能力对员工工资进行支付,这是区别于市场经济中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对员工工资无法清偿的情形。(通讯员 黄舒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