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严厉打击“套路贷”民间借贷案 | ||||
| ||||
| ||||
近年来,随着民间金融,特别是网络金融平台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从过去的亲戚朋友间互相帮助逐渐变为民间拥有富余资金人士放贷收息的经营行为,形成了专业的“放贷人”群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业放贷虽有脱离国家金融监管,造成社会资金流动“体外循环”的弊端,但并未对此类经营行为予以明文禁止,司法实践中也不会对经营性民间借贷效力予以否认。但正因对经营性借贷缺乏监管,经营性借贷逐渐误入歧途,形成了各类披着民间借贷合法外衣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职业放贷、收债人群体,使民间借贷成为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重灾区,严重挫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威信,大幅拉低了人民法院在群众中的口碑和评价。 近日,海门法院在多起民间借贷案件中,以要求出借人和借款人本人签署保证书后到庭对质的方式,认定案件存在“套路贷”等违法犯罪嫌疑,裁定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向“套路贷”宣战,有力打击了民间借贷违法犯罪行为。 涉嫌诱骗在校学生赌博,赌债伪装成借贷被驳回 罗某系在苏州上大学的海门籍大学生,在校期间认识了几位一起玩的比较好的“社会兄弟”,这些社会兄弟带着罗某等几位学生一同“闯社会”、“见世面”。2017年,张某等社会兄弟盛情邀请罗某等几位学生去黑赌场耍一耍,罗某等本以没钱赌博为由拒绝,张某等便称罗某等人就是随便玩玩,赢了算你自己的,输了算“大哥”的。罗某等便欣然到张某等开设的黑赌场参与赌博。开始玩小的,张某真的并未向罗某等人要钱,如果罗某等赢了,也会向罗某等支付赌资。但随着筹码越来越大,罗某等人慢慢的负多胜少,逐渐拖欠了巨额赌资。当罗某等人发觉是张某等人设套骗钱时,张某一改过去“社会大哥”的好面孔,要求罗某等如想不玩,必须偿付之前所欠下的赌债,否则就不允许罗某等人离开。罗某等人无法,只能向张某等人出具了几十万不等的借条。之后,张某等人便以威胁、拘禁、骚扰各种方式向罗某追索欠款,罗某不堪其扰,多次以创业等各种理由向父母要钱偿还对张某的欠款。但仍旧连欠款利息都不能还清。最终,罗某不得不放弃学业,离开苏州,回到海门以躲避张某等人骚扰。张某等人因找不到罗某,即向海门法院起诉,以“罗某经营所需向张某借款”为由,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经审理,海门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张某可能存在非法开设赌场,诈取被告钱财,并将赌债伪装成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虚假诉讼,并在催收过程中实施了胁迫、骚扰等违法行为,故依职权将该案移送苏州公安刑事侦查,现苏州公安已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涉嫌开设赌场“设局”诈骗,强写借条起诉被驳回 施某大学毕业后即在海门市区作饮品生意,经生意伙伴介绍至海门某黑赌场参与赌博,很快就将自己带去的现金输尽。当施某想要离开时,在旁边观看的李某即向施某表示,其可以借给施某钱继续赌博。施某问是否要利息时,李某表示很快就还的话不需要利息。施某即表示可以向李某可以借五千元“救急”。之后施某继续参与赌博,李某表示再输的钱由其直接向他人付账。施某之后发现,参与牌局的其他人可能在合伙“坑他的钱”,所以便表示不再参与。这时,李某要求施某必须马上还款否则不准离开,如没钱需要向李某出具8万元的借条,如第二日马上还钱,就不需还款8万元,只需还款8千元。施某发现此时赌场中很多人围了上来,不允许施某离开,其只能出具了借条。第二日起,李某便以各种方式威胁、恐吓施某按照8万元还款,如不还款,需要按照月息7分标准支付利息。施某不得已,只能按照李某要求不定期支付利息,直至不堪忍受逃离海门躲债。后李某便据借条以施某“经营所需借款,欠款现金交付”为由向海门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经审理,海门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庭审陈述,原告所述被告因经营借款并约定第二天还款明显有违常理,如根据被告所述,则原告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刑事犯罪。故依职权将该案移送海门公安进行刑事侦查。 涉嫌通过高利贷“平账”设“套路贷”,原告知难而退 崔某系海门籍上海经商人员,因经营需要且在上海无房产抵押,向某金融中介公司要求借款,中介丁某为崔某联系到“金主”,并在丁某组织下,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万元,每月9日前等额还款。当日王某即向崔某银行汇款15万元,同日,崔某向丁某汇款4万元作为“介绍费”。之后,崔某坚持每月等额还款直至还款12万元后因资金短缺而不能按时还款。丁某即同他人共同找到崔某要求根据合同约定,因未在每月9日前还款而需马上将其余未支付借款本息一并归还。崔某因确实无法还款,丁某即介绍另一家金融中介公司为其“平账”,崔某在丁某威逼下无法,只能通过向其他金融中介公司再次借款方式平账,欠款也从15万元累计利息变为30万元。后崔某因无力还款而外出躲债,原告即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崔某偿还借款。 经审理,海门法院认为虽然原告认为其为被告崔某代为“平账”确实向“前手债权人”给付了相应借款,但综合案件情况,不能排除原告可能同丁某、王某等人合伙进行“套路贷”诈骗崔某的情形。庭审结束后,原告考虑到法院可能采信被告对己方不利的陈述而选择自动撤诉。 2018年以来,海门法院受理的多起同上述案情相近的“民间借贷”案件都以原被告和解、原告撤诉或由法院依职权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方式结案,有效打击了“放贷人”利用民间借贷监管漏洞伪装民间借贷合法形式实施各类违法行为的嚣张气焰,为营造和谐、稳定、良性民间金融服务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讯员 杨东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