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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学生运动会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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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校园损害案件,原告余某在学校组织的运动会中参加跳高比赛,因场地雨后湿滑不慎摔伤,后在市教育局、校园纠纷调处中心协调下与学校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海门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学校赔偿原告余某损失14万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虽然原告系在被告组织的运动会中受伤,但学校组织体育活动并无过错,原告提供的由市校园纠纷调处中心出具的调解意见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权威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由监护人自行承担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市教育局、校园纠纷调处中心作为教育系统特别设立的校园纠纷调处机构,具有充分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纠纷处理经验,其对校园纠纷所作出的事实或责任认定应当作为法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虽然被告认为该认定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但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证,故法院依照市教育局、校园纠纷调处中心出具的处理意见认定被告学校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并作出如上判决。(通讯员 杨东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