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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施工路段晒麦引发车祸 晾晒者与施工者被判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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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麦收时节,公路上随意晾晒麦子的行为到处可见,孰不知该行为给车祸的发生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晾晒者与管理者均应当承担责任。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为在未封闭施工路段晾晒麦子引发车祸的纠纷,并判决晾晒者和施工者承担责任。 2017年7月27日,原告许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海防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门市东灶港镇前哨村5组地段时,经过被告王某铺晒有麦子的路面时滑倒摔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全身多处骨折受伤。其后,许某将晾晒人王某以及施工公司、公路管理站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275000元。 原告许某主张,晾晒者应当与管理者一起连带赔偿责任。因该路段的西部由被告施工公司正在施工,故该路段属于通告封闭的范围,但除在事故地段西侧较远处封闭外,在东侧应封闭的交建公司未进行封闭,致使事故发生。被告公路管理站作为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故应当由被告施工公司、王某、公路管理站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称,在封闭路段上晒麦不应当担责。发生事故的地段属于完全封闭的道路,只能视为一般公共场所,所以晒麦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晒麦子的时候已放置了一些杂物,也尽到了提醒义务。另外,原告是未成年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车速较快,又疏于观察,导致事故发生,其本身具有重大过错。被告施工公司施工过程中未尽职责、和公路管理站未尽管理职能,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施工公司辩称,未封闭路段与事故发生没有关系,不应当担责。我公司既非妨碍通行物堆放人,又非道路管理人,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虽然公司未实施封闭措施,但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被告公路管理站主张,事故路段为施工路段,我方不具有管理职责。发生的路段应为全封闭施工路段,对此我方不承担道路畅通的管理义务。而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告王某在道路上晒麦子所致,原告在主观上也有过错,其系未成年人,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事故发生时光线很好,其也未尽到注意义务,故原告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事故受伤后的损失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造成本起事故发生及原告受伤是原告在驾驶摩托过程中行驶在被告王某铺晒的麦子上滑倒所致,王某作为在公共道路上铺晒麦子者,应对原告受伤后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施工公司系道路的施工者,其既然根据通告进行封闭施工,虽然其考虑到当地群众出入的方便未进行封闭,但其有义务对应封闭的路段进行管理,所以,施工公司未行使管理职责与原告的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其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公路管理站虽原属于该路段的管理者,但其管理职责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已转移给施工公司,故与原告的受伤无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的未成年人而驾驶车辆,也未戴安全头盔,且从公安部门制作的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出摩托车倒地后滑行距离较长,说明了车速较快,故其对其损失承担40%的责任。王某铺晒麦子的行为与施工公司疏于管理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但两被告之间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故双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通讯员 林赛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