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制定关于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司法拍卖通报制度 | ||||
| ||||
| ||||
为配合海门市政府对城市建设及振兴乡镇建设进行合理规划,促进海门市城乡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和开发,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海门法院决定自2018年5月起,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破产人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时,需向海门市政府法制办通报相关内容。 该院在办理执行、破产等案件中,拍卖(变卖)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及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企业厂房、办公楼、商场、商铺、滩涂、海域、码头、破产企业资产、待拆迁的房地产等及其他可能影响政府整体规划的不动产时,需在拍品上网公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海门市政府法制办。通报范围为海门市城区、各工业园区及镇区范围内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已挂网但未过报名期符合上述不动产,均应向海门市政府法制办补报。(通讯员 张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