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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发布2017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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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海门市人民法院召开的2017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发布会上获悉,当前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群体性案件多发、类型多样化、涉诉主体构成显著变化等新型特点。劳动争议案件纷繁复杂,难度增加的情况仍将持续。 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酒店餐饮部主管孙某某在酒店门口拾得客人吴某的钱包,酒店要求孙某某将钱包交给酒店,由酒店出面归还。孙某某不同意,而是委托他人与失主取得联系,归还了钱包,受领了酬金。酒店知悉后要求其承认错误予以检讨,接受罚款处罚,归还酬金等。孙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酒店的规章制度,也有违职业道德。酒店据此解除与其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且在起诉前已经通知并取得了工会的同意,程序合法,应属合法解除。孙某某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孙某某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亦无须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擅自下调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徐某自1995年起在某市场内工作,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自2013年12月起调整为3300元。该市场于2015年6月起未向徐某发放工资,并于2016年4月5日作出了与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徐某不服,要求市场按照3300元/月工资标准支付拖欠的工资。市场则称,自2014年12月起已经恢复原有工资标准,并已实际发放,故徐某的工资标准应为2000元/月(实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徐某提供的调整工资通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明细表、工资表等可以证实2013年12月市场作出了调整决定。2014年12月,市场未经与徐某协商,未变更其工作岗位和内容,将其工资又降为2000元/月(实发),于法无据,不应予以认定,徐某工资标准仍应按应发3300元/月,实发2970元/月计算。 法官说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用人单位所做调职决定不应影响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如需降低报酬或者减少福利待遇,应当具有合理的理由。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单位工作,构成特殊劳动关系 2015年5月,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某订立协议,聘请陈某在某村当保洁员,月工资为1570元,期限一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协议,陈某继续工作,公司亦继续支付工资。2016年12月,陈某因故受伤停止工作。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按照1770元/月的标准支付未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补足工作以来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600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被告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工资标准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故判决被告补足原告陈某工资262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应认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劳动者也不得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除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赔偿;但双方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争议,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提前解约,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返还工资和全部进修费用 2013年8月,张某受聘于我市某医院医师岗位。双方于2014年2签订了进修协议,约定张某进修结束,必须为医院服务所进修专业工作满十年,如不满十年,自行要求调动工作或更改专业,张某必须支付进修期间的工资及进修费,另赔偿医院损失10万元。2017年2月,张某向医院提交了辞职申请并离职。医院认为,张某应按约向医院支付进修期间的工资和进修费等。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进修期间的工资57563.3元,医院已经支付,不应返还;培训费用6240元,按约定十年服务期折算,扣除张某进修结束后在医院实际工作约25个月,张某应返还医院培训费494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培训期间的工资;培训费可以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和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进行折算后由劳动者予以返还,并非全部返还。 因第三人侵权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如放弃侵权赔偿,不能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再行主张 陆某于2015年4月至某纺织公司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6年2月,陆某上班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八级伤残。陆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差额、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81339.86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有责任,且其与侵权人已就交通事故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即使陆某放弃了部分赔偿额,也是其自愿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可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再行主张。故对陆某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工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放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的,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前置直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其起诉 2014年3月,某环保设备公司向法院申请某机泵厂公司强制清算,后指定清算组对机泵厂公司组织清算。2015年8月,机泵厂职工施某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2016年7月,施某又以机泵厂公司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清算组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至留守结束并结清欠发工资,被法院驳回。2017年9月5日,施某再次上诉,要求机泵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结工资。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施某主张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施某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工同酬”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浮动 沈某于2014年12月与某投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沈某至公司任置业顾问,为期一年,工资构成为月底薪2500元(每月预发2000元、500元待季度考核后发放)加销售提成。沈某工作两年多,但公司未依法足额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看到另一销售潘某每月工资3000元,沈某请求补足同工同酬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不同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学历、掌握的技能、工作态度、工作经历和经验等不尽相同,用人单位综合考量,有权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可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不同的工资标准。故原告要求其与案外人潘某同工同酬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工作业绩的劳动者,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支付大体相同的劳动报酬。但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 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2015年3月3日,原告秦某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聘用秦某从事服务员岗位工作。合同期内,秦某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没有上班。随后,秦某回到单位上班遭拒。被告认为,秦某已自动离职,已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秦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原告请假未获准而不上班属于旷工,被告以原告自动离职为由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理由不成立,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按原告在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秦某未经酒店批准同意,擅自以“请假”为由不上班不提供劳动,行为不当。酒店作为用人单位有行政处分权,理应依法处分。但秦某之后连续三天到岗要求上班时,酒店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而拒绝秦某上班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秦某支付赔偿金。(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