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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法院审理一起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当庭判决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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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门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印某诉被告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就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当庭判决驳回原告印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23日,原告印某向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启东市监局)发送三份电子邮件,分别申请公开“吕四某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吕四某水产品批发市场载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网站及该企业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点名称、网址等内容的2016年度年度报告”、“南通吕四某市场有限公司载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网站及该企业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点名称、网址等内容的2016年度年度报告”的信息。2017年12月8日,启东市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关于吕四某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相关信息,本局未制作亦未获取;关于南通吕四某市场有限公司2016年的年度报告信息,属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企业选择不公示的部分除外),你可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2017年12月12日,原告向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南通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启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重新答复;并确认启东市监局拒不公开原告申请的一、二项信息及未一事一答复违法。2018年2月12日,南通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启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月21日,原告以启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违法为由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启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南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启东市监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裁判结果: 海门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吕四某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答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存在的信息,答复机关当然免除公开义务。从启东市监局提供的查询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对与申请内容相关的关键字等进行了必要的检索、查询,并对信息不存在的理由作出了合理说明,即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当说,被告已经尽到了勤勉检索以及合理说明的义务。 关于南通吕四某市场有限公司的答复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启东市监局经查询该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此时,启东市监局告知原告获取信息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址进行查询,既不妨碍原告行使知情权,亦提高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 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当庭判决驳回。(通讯员 舒天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