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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市检察院引入绩效外部评价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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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评价检察官工作绩效,市检察院尝试引入检察官工作绩效外部评价机制,突破单位内部考评的局限,有效避免“内部人”评价存在的各种问题,使考评结果更科学、客观、公正。2017年,共邀请第三方参与检察官绩效评价400余次,发放各类外部评价表格700余份,取得良好效果。 评价主体多元化。一是接受代表委员评价。发挥代表委员的职业特长和履职优势,以开展检察工作通报会、检察联络月活动为契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观摩、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认真听取代表委员评价并记录在案;强化与代表委员的常态化联络,在走访过程中邀请代表委员评价检察工作及相关个案的办案质量。二是引入人民监督员评价。调整人民监督员定位,在坚持人民监督员“监督”定位的同时,突出人民监督员的“参与”价值,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由职务犯罪案件拓展到一般刑事案件,在容易出现权力滥用风险的环节和检察机关作不捕、不诉处理后当事人申诉的案件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评价机制。三是邀请律师评价。认真听取律师对所代理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在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行使、办案质量、司法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及时整理律师提出的问题。 评价方式多样化。一是开展过程评价。让第三方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邀请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讨论、旁听讯问、羁押期限专项检查等活动,在体验办案流程中发现问题,就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提出评价意见;征询律师对办案中律师权利保护的评价,形成个案律师评价意见留存。二是重视常规评查。修订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明确第三方参加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邀请从事司法工作或者具有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经验的代表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检风监督员等参与案件质量检查,从事实认定、办案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文书制作、涉案财物管理、强制措施适用、社会效果等方面全面评价办案质量。三是创新回访评价。在开展常规案件质量评查的同时,对案件质量开展实地回访评价,对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检调对接案件,在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对调解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走访案件当事人周围群众,听取当事人所在村组织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客观评价案件的社会效果。 评价标准科学化。一是精心设计评价载体。设计制作《辩护人诉讼权利保障情况意见征询表》《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表》《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评价表》等评价表格,为外部提供评价载体,便于第三方按照相关评价要求开展评价工作。二是科学设置评价内容。根据评价人员、评价形式的不同,有针对性设定评价内容。如律师对辩护人权利保障情况评价中,设定检察官可能存在的十六种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以及本院可能存在的二十种违法行为供律师勾选评价;在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质量评查中,邀请人民监督员全面评价办案程序、实体质量。三是简化设定评价等次。在第三方对检察官办案程序、实体质量、办案效果、司法作风等方面评价的基础上,经核实后形成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的综合评价意见,量化评分。 评价结果规范化。一是严格确立制度。把外部考评结果作为衡量检察官工作、评价检察官业绩的重要依据,明确规定将外部评价记入检察官个人司法档案,外部评价结果与其他考评项目量化后形成检察官个人考核结果。二是全面公开透明。将外部评价结果及时告知检察官个人,检察官核实无异议后签字确认,提高检察官对外部评价结果的认可度;定期或不定期公示外部评价结果,使检察官明晰自身在外部评价中的位次,激励检察官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三是强化结果运用。将外部评价结果作为公正评价检察官晋职晋级和兑现奖惩的客观依据,与检察官等级晋升、表彰奖励、奖金发放、惩戒警示等相挂钩,外部评价结果后两位的检察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对第三方发现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出现违纪行为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