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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以干部庭审观摩常态化 促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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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上午九点,海门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了5件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在海门市委政法委的组织下,海门国土局、人社局、法制办、各乡镇等45家行政机关派员前来观摩庭审。 5件案件的原告同为张某,其在2016年10月8日向被告如东县某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5项信息,分别为“你单位2016年5月上旬在镇政府召开的关于拆除某建材厂的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的全部内容”、“你单位在2016年度与南通某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拆除某建材厂所签订的协议书”、“2016年5月上旬在镇政府召开的关于拆除某建材厂的会议的主持人姓名、职务和参加会议的人数、姓名和职务”、“2016年度你单位为了征收某建材厂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中标的单位及中标价”、“2016年度你单位为了征收某建材厂进行公开招投标,招标通知的内容、公布的方式及网站名称”,针对第一、三项申请被告均作出了“该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答复,针对第二、四、五项申请被告作出了“经查询,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原告张某不服,遂诉至海门法院。5个案件从开庭审理,到当庭宣判共用了一小时,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简易程序快速审的特点,当然这也得益于庭前对争议焦点、案件审理思路的充分准备。 庭审结束后,法官对该5起案件进行了点评,其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次案件中原告的第一、三项申请涉及到会议纪要,行政机关召开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员名称及职务。对于会议纪要,首先,会议纪要一般情形下是属行政机关内部决策过程中产生的过程性信息,其本身不最终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不属法定的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但是如果会议纪要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就会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此时应属公开范围。对于行政机关召开会议的主持人、参加人员名称及职务属于政府公务人员的内部工作及履职行为,该行为不符合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载体或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形式要求;亦不具备与政府履行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关的特点,不属于政府信息。 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属于政府信息,而该信息不存在时的情形。此时,行政机关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只是需要承担对政府信息不存在进行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即行政机关只需要给予申请人一个合理的解释即可视为完成了合理说明义务,当然行政机关也能通过提供已经过检索等相关证据来佐证信息不存在的合理说明义务。本次开庭的另外三个案子,对于原告申请的内容,被告的确不持有该信息,其已经针对原告申请信息的客观情况作出了说明,其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 除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进行点评外,此次庭审观摩的另一个目的在于让行政机关树立起负责人出庭应诉意识。庭审观摩活动虽时间不长,但是其起到的规范行政机关出庭应诉、预防行政机关违法执法的作用不可小觑,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效率与质量,做到以干部庭审观摩常态化,促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通讯员 舒天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