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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擅取父亲存款 女儿被判返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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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可否擅自取走父母存款,不可。日前,海门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案件。原告陆某系三被告的生父。原告陆某在某银行名下有4张存单,金额共计35000元。2013年3个女儿未经原告同意拿走原告的身份证、存款单等,先后将原告存入银行的4笔存款计35000元取走,并告知原告,是替原告“暂时保管”。近日,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3个女儿归还该35000元。 法庭上,三被告辩称,原告为建房委托三被告帮忙取款,取款后已经全部交付原告,取款金额并不记得。故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经审理后查明,三被告于2013年4月、同年6月分次将该四笔存单共同取款完毕,金额共计35000元。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共同取走原告存款,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海门法院遂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钱款人民币35000元,三被告间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中,三被告虽然是原告的合法继承人,但未经原告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有原告财产,与法律不符。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三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共同取走原告存款,造成原告损失。三被告因不当得利而欠原告的债务则应予以返还。(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