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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民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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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鸣 起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当下各地、中央机关都在组织学习民法总则的相关活动。 今天,我演讲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谈谈我对民法和民法典的地位和功能的理解;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民法典编纂包括《民法总则》起草的基本情况;第三、四部分谈一些我对《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特色、创新的看法。 一、关于民法和民法典的地位和功能 (一)民法的地位 民法是什么?主要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民法,是权利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人法+财产法的总称。它的地位非常重要。 1、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法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列外。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首先,民法调整的对象量大。去年法院受理一审案件2300多万件,其中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只有100多万件,绝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是说,民法不只是管老百姓之间的民事活动,也管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不仅仅是人身关系,更重要的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在中国,没有一个人可以说,民法与我没关系或关系不大。 其次,管的面宽。既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也管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既管人身关系,也管财产、经济关系,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其三,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高。我国法律体系如果分层次的话,应当是宪法、基本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各自产生的程序、效力不同。民法不仅属于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民法也是与其他法关系紧密的法,很多法由其派生,包括商法、社会法等。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民法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的法律。恩格斯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主要是民法,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目前,全球大约有114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若干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从历史上看,从罗马法开始,有案可查的民法都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密切相联的。我国情况也是如此。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是这样,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就是为了发展和保障商品经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也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从民法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主要是人的财产关系及其财产归属和财产交易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市场交换的所有权、交换中的意思表示等都是财产关系的内容,或其派生的内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也应是财产关系派生的社会关系。 3、民法是确立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往往以政治权利为主,同时宪法是母法,它的原则规定要靠基本法部门法来具体化。香港基本法就是将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具体化的。而公民的民事权利则主要由民法规定。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使权利的方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内容,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因此,民法属于权利法,是民事权利的基本法。 ①民法始终以捍卫人的尊严、维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己任。 ②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③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④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二)民法典的功能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典籍化。以民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典,最早的要追溯到公元3到6世纪罗马帝国的历次民法典,以6世纪中叶的《国法大全》影响后世最为深远。但在内容和形式上直接对现代民法典有重大影响的,则是1804年《拿破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1912年《瑞士民法典》等世界三大民法典。世界多数国家尤其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这么重视民法典的制定或者民法的法典化,民法典编纂运动方兴未艾,在于民法典具有以下功能: 1、法制统一的功能。欧洲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开始于18世纪﹐绝对不是偶然。民法典取代了原来散见各地的习惯法、领地法、宗教法等等,其意义与其说是满足民事交易的规范需要,更重要的还不如说在于借此宣示和稳定其统一的主权。 2、宣示价值的功能。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述。比如,《法国民法典》宣扬自由、平等、博爱等社会主流价值,确立了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确立了绿色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明确要求从始至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等等。 3、建立体系的功能。民法典编纂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现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改造和整理。一个国家在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之前,往往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民事单行法律。这些散乱的法律,由于不同法律的制定者不同、制定的时代以及背景不同,这就导致不同法律之间存在重叠、冲突之处,还可能存在法律空白、立法技术不一致。因此,民法典的主要功能在于提高法律的理性程度,审定某一法律部门或体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废除已经陈旧的,修改相互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为基于某些共同原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 4、集中资讯的功能。与很多法律属于行为规范不同,民法既属于行为规范又属于裁判规范。散见式民事法律规范,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找法”、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法律、学习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民法典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降低法律适用者搜寻成本,同时减少法官裁判恣意的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和律师要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从浩瀚如烟、汗牛充栋的判例中找到先例,因此从最近两个世纪来看,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为法典化而努力。 5、方便传播的功能。民法典展示一个国家自成体系的民法思想和高超的立法技术。此外,对于法治后发国家而言,被捧为经典的民法典往往成为模板和范本。 二、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2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都未能成功。这些起草工作虽然因一些原因而未能提交或经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但都为今天的起草总则、编纂各分编奠定了基础。 1、1954年第一次起草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全面地摧毁了国民党反动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制度,但由于忙于建设、巩固政权进行阶级斗争和各种政治运动,立法工作一直坚持法律为政治服务的方针,制度建设缓慢。1954年,诞生不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即组建了工作班子,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班子在以广泛调查研究民事习惯,批判地借鉴外国特别是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于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案)》。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4篇,共525条。加上已经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为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体例。该草案主要受到当时苏联的立法,尤其是 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然而,由于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立法的紧迫性减弱,该草案被迫夭折。但该草案在新中国民法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标志着新中国民事立法对苏俄民法理论的全面继受。由于苏俄民法典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因此也就意味着新中国第一个民法草案仍然因袭了大陆法系德国法的立法技术、编制体例和概念框架。 2、1962年第二次起草 1962年,在国民经济贯彻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同时,毛泽东主席发出指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遵照这一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的工作班子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该班子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3编,共24章262条。与第一次草案相比,该草案是当时集权型行政经济体制和“左”倾经济思想的反映,同时也受到了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在指导思想上,一方面试图摆脱苏联模式,另一方面又想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彻底决裂;在内容上,不仅不合理地将亲属、继承等排除在外,而且又将预算、税收等纳入了法典;在语言上,不使用“权利”、“义务”、“所有权”、“债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术语,而使用较多的则是“高举三面红旗”等政治语言。遗憾的是,就连这样一个政治性极强的草案也被接踵而至的“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所遗弃。 3、1979年第三次起草 1978年5月15日,《人民日报》摘要发表了董必武1956年9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法制问题的发言《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董必武在发言中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基本法规之一。同年10月30日,在中央政法小组召开的法制问题座谈会上,政法小组成员陶希晋作了修改、起草法规的说明,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法规之一。1978年 11月10日至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邓小平同志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要求,并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再次组建民法起草小组,副委员长兼该委员会主任彭真委、副主任杨秀峰、陶希晋领衔,第三次起草民法典。该小组的工作班子不仅集中了一批政策研究和司法方面的官员,而且吸收了法学研究工作者和高校教师;不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且广泛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包括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三易其稿,于1982年5月起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继承、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8编、43章、465条。该草案后来因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等因素最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终决定先制定一批社会急需而条件又比较成熟的单行法,放弃了法典化思路。虽然该草案也未最终成为法律,但其后的《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及《民法通则》也都是以其为基础制定的。特别是1984年夏,立法机关决定在1982年民法“第四稿”的基础上,删繁就简,起草民法通则草案。1984年10月25日民法起草小组写出了《民法通则(草案初稿)》,包括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限、诉讼时效7章83条。1985年8月15日,写出《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包括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合伙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时效和期间8章113条。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该法案并于同日公布。《民法通则》分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9章156条。虽然《民法通则》不仅在内容上相当单薄,而且在体例编制、逻辑结构等方面也问题不少,但它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空白,功不可没。已故著名民法学家杨振山将其评价为“一部历史性的基本法律”。 4、2002年第四次起草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并未终止民法法典化的征程。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众多学者卓有成效的理论准备,使得民法典的制定终于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决定制定民法典。199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进行民法典起草工作。专家起草小组成员包括:江平、王家福、梁慧星、魏振瀛、王保树、王利明、费宗祎、肖峋、魏耀荣。法工委先后于2002年1月、 4月和9月三次召开座谈会。民法典草稿先后出现了专家建议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室内稿、汇报稿和民法草案的初稿。2002年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共9编1209条,分别为第1编:总则;第2编:物权法;第3编:合同法;第4编:人格权法;第 5编:婚姻法;第6编:收养法;第7编:继承法;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9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条目最多、内容最广泛的一部法律草案。经审议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由此可以看出,1979年以来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 回过头看四次民法起草的历程,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从中带有规律性的至少有这样四条,即民法典的制定或编纂,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体现了统治阶级、执政党的意愿,需要法律理论的成熟积累,也需要立法力量、技能达到较高的程度。 (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编纂民法典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这是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确立了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原则。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必须在民事法律中予以体现和落实。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就是要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规范,就是要构建民事领域的治理规则,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3、编纂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就是要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民法典编纂的进程和安排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随后中央办公厅下文,对贯彻实施决定需要采取的190项重大举措以任务的形式分解安排给相关单位。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来联合完成。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牵头成立了由上述五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中国法学会(以民法学研究会为依托,商法学、婚姻法学、社会法学、比较法学等研究会的学者参与)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其他几家参加单位也都成立了类似的机构。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协调小组主持或通过工作专班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五个分编组成。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同时确定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可作必要调整。“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各方面认同,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符合立法规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是可行的。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的制定。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坚持和遵循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和注意处理好五方面的重要关系。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三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五方面关系:一是讲政治与讲法理的关系;二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三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四是开门立法与闭门造车的关系;五是突出问题导向与尊重法律体系的关系。 (四)《民法总则》制定的过程 按照中央批准的计划,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工作专班抓紧工作,着力推进《民法总则》起草工作。中国法学会主要负责组织专家草拟专家建议稿和组织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等提出咨询意见、建议。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方式在通则基础上进行。在起草过程中,一是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注意与民法典各分编之间的有机衔接,确保立法质量;二是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内容和制度作修改补充,对社会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三是既立足中国实际,传承我国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 2015年5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2015年9月中旬,法工委民法室组织全国主要民法学者第一次对“室内稿”进行为期三天的讨论。 经过法工委等部门半年的准备,法律草案渐渐成型。2016年2月2日,法工委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一些社会组织征求意见。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其中,201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此后官方公布了第一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收到65000多条修改意见与建议。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3月15日,全国人大以2782票赞成、30票反对、2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顺利通过了《民法总则》。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主席令,颁布了《民法总则》。 以上过程充分表明,《民法总则》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法学专家学者、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三、《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1、基本原则。第一章以确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总则中的总则。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2、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总则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总则》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二)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3类民事主体。 1、关于自然人制度。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8岁)。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2、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总则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3、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总则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1、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2、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3、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4、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五)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总则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四、《民法总则》的特色和创新 作为《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民法总则》强化了民法立法模式上的中国特色。我国是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联民法的深刻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积极广泛借鉴人类法学的所有智慧成果,同时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道路。《民法通则》体现了较为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升级,反映了我国30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现况与民法研究的最新成果。《民法总则》体现了中国特色,有许多创新: (一)立法体例和模式上的特色和创新 《民法总则》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在第一章集中规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等基本原则,并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改进,删去了不合理的部分,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一方面,《民法总则》删去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的规定,而且不再对“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做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仅仅体现在商品交换领域,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并不是整个民法所一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当时规定等价有偿原则,是基于当时立法时将商品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之上的思想而产生的立法结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越来越注重人的价值,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等价有偿原则已经不再适合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了。此外,随着法制的完善,国家政策作为裁判规则和行为规范逐步退出了民事领域;而且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国家经济计划大量萎缩并较少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存在,因而可以不再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依据。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增加了绿色原则。一部先进的民法典,已经不再将目光局限在人与人之间,而是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将绿色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的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等具体国情相适应。 2、采取功能标准进行法人分类,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为主要的法人类型,辅之以“特别法人”。这是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的创新,契合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 3、设立专章,全面列举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第五章对各种权利进行了列举并加了“等”的开放性规定。这是中国特色,是贯彻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为各分编提供了依据。这不仅仅具有宣示意义,在其他法律未进行规定的情况下,民权一章中的部分条文也可作直接裁判的依据。 关于民事权利,总则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①关于人身权利。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总则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②关于财产权利。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③关于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总则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④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⑤为了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设专章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事项并兼及债法总则的部分内容。建立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通则》的一个创新。这一创新在《民法总则》中得到继承与发展,由于正在形成中的民法典没有设计“债法总则”的相关编章,债法总则的许多必要规则被安排在《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有关债权的条文)和第八章“民事责任”的一些条文中。 5、设定大量指引性条款,将其他法律中涉及民事事项的规范纳入自己的规范范围。既构建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也建立起与相关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类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理念上的重要创新 1、强化对人的保护。《民法总则》强化了对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特别是人身权地位的提升和全面列举。对于人身权利进行全面列举,位于其他财产权利之前;首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且从条文的位置看,位于所有人身权利规定之首,意义重大,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从正面明确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首次完整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2、完善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权利规则。《民法总则》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突破了《物权法》的规定,将平等保护扩展到所有财产权利领域。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要求,也体现了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3、确认与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人身和财产权益。《民法总则》适应了信息化社会的要求,确认与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相关的新型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了较具时代特征与前瞻性的规定,体现民法的时代性。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体现的是田园风车的农业社会的时代要求,而《德国民法典》体现了机器轰鸣的工业社会的特点。我们现在编纂的民法典应体现信息时代的特点。 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既传承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的重要内容。首先,《民法总则》不仅体现了平等、自由、公正、诚信、法治等核心价值观,还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体现了在民事生活领域弘扬文明、和谐、敬业、友善等价值取向。《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自由价值观念的民法表达。其次,《民法总则》适应民事活动的特点,深化和细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受侵犯;保护民事活动的善意一方,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效力作出否定性规定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5、用中国的办法解决中国的问题。党中央历来强调立法要立足中国国情,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民法总则》全面贯彻这一精神,比如在民事主体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民法总则》保留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又如在监护制度方面,家庭在我国人民的民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民法总则》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有利于发展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民法总则》颁布后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支持拥护。 |
关于《民法总则》的几个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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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鸣 起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当下各地、中央机关都在组织学习民法总则的相关活动。 今天,我演讲的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谈谈我对民法和民法典的地位和功能的理解;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民法典编纂包括《民法总则》起草的基本情况;第三、四部分谈一些我对《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特色、创新的看法。 一、关于民法和民法典的地位和功能 (一)民法的地位 民法是什么?主要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民法,是权利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人法+财产法的总称。它的地位非常重要。 1、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的基本法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部门法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列外。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首先,民法调整的对象量大。去年法院受理一审案件2300多万件,其中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只有100多万件,绝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即是说,民法不只是管老百姓之间的民事活动,也管企业、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民事关系。民事关系不仅仅是人身关系,更重要的是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在中国,没有一个人可以说,民法与我没关系或关系不大。 其次,管的面宽。既管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也管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既管人身关系,也管财产、经济关系,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其三,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高。我国法律体系如果分层次的话,应当是宪法、基本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等。各自产生的程序、效力不同。民法不仅属于基本法,在基本法中,民法也是与其他法关系紧密的法,很多法由其派生,包括商法、社会法等。 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民法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的法律。恩格斯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法律上的反映主要是民法,民法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目前,全球大约有114个国家有民法典,还有若干国家正在制定民法典。 从历史上看,从罗马法开始,有案可查的民法都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密切相联的。我国情况也是如此。民国时期的民法典是这样,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就是为了发展和保障商品经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也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从民法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主要是人的财产关系及其财产归属和财产交易关系。市场经济主体、市场交换的所有权、交换中的意思表示等都是财产关系的内容,或其派生的内容。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也应是财产关系派生的社会关系。 3、民法是确立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 一个国家的宪法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往往以政治权利为主,同时宪法是母法,它的原则规定要靠基本法部门法来具体化。香港基本法就是将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具体化的。而公民的民事权利则主要由民法规定。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它规定了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使权利的方式(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诉讼时效)等内容,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因此,民法属于权利法,是民事权利的基本法。 ①民法始终以捍卫人的尊严、维护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己任。 ②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③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④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二)民法典的功能 民法典是民事法律的典籍化。以民事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典,最早的要追溯到公元3到6世纪罗马帝国的历次民法典,以6世纪中叶的《国法大全》影响后世最为深远。但在内容和形式上直接对现代民法典有重大影响的,则是1804年《拿破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1912年《瑞士民法典》等世界三大民法典。世界多数国家尤其大陆法系国家之所以这么重视民法典的制定或者民法的法典化,民法典编纂运动方兴未艾,在于民法典具有以下功能: 1、法制统一的功能。欧洲大陆的民法典运动开始于18世纪﹐绝对不是偶然。民法典取代了原来散见各地的习惯法、领地法、宗教法等等,其意义与其说是满足民事交易的规范需要,更重要的还不如说在于借此宣示和稳定其统一的主权。 2、宣示价值的功能。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述。比如,《法国民法典》宣扬自由、平等、博爱等社会主流价值,确立了私权神圣、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基本原则。我国《民法总则》确立了绿色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明确要求从始至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等等。 3、建立体系的功能。民法典编纂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现有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改造和整理。一个国家在民法典编纂工作完成之前,往往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民事单行法律。这些散乱的法律,由于不同法律的制定者不同、制定的时代以及背景不同,这就导致不同法律之间存在重叠、冲突之处,还可能存在法律空白、立法技术不一致。因此,民法典的主要功能在于提高法律的理性程度,审定某一法律部门或体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废除已经陈旧的,修改相互抵触的部分,弥补其缺陷或空白,使之成为基于某些共同原则、内容协调一致、有机联系的统一法律。 4、集中资讯的功能。与很多法律属于行为规范不同,民法既属于行为规范又属于裁判规范。散见式民事法律规范,给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找法”、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不利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遵守法律、学习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民法典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降低法律适用者搜寻成本,同时减少法官裁判恣意的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和律师要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从浩瀚如烟、汗牛充栋的判例中找到先例,因此从最近两个世纪来看,英美法系国家也在为法典化而努力。 5、方便传播的功能。民法典展示一个国家自成体系的民法思想和高超的立法技术。此外,对于法治后发国家而言,被捧为经典的民法典往往成为模板和范本。 二、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2年先后4次启动民法典制定工作,但都未能成功。这些起草工作虽然因一些原因而未能提交或经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但都为今天的起草总则、编纂各分编奠定了基础。 1、1954年第一次起草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全面地摧毁了国民党反动的国家机器和法律制度,但由于忙于建设、巩固政权进行阶级斗争和各种政治运动,立法工作一直坚持法律为政治服务的方针,制度建设缓慢。1954年,诞生不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即组建了工作班子,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班子在以广泛调查研究民事习惯,批判地借鉴外国特别是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于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案)》。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4篇,共525条。加上已经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为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体例。该草案主要受到当时苏联的立法,尤其是 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影响。然而,由于随之而来的“整风”,“反右”等政治运动,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立法的紧迫性减弱,该草案被迫夭折。但该草案在新中国民法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它标志着新中国民事立法对苏俄民法理论的全面继受。由于苏俄民法典主要是参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因此也就意味着新中国第一个民法草案仍然因袭了大陆法系德国法的立法技术、编制体例和概念框架。 2、1962年第二次起草 1962年,在国民经济贯彻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的同时,毛泽东主席发出指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遵照这一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孙亚明领衔的工作班子第二次起草民法典。1964年7月,该班子写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包括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3编,共24章262条。与第一次草案相比,该草案是当时集权型行政经济体制和“左”倾经济思想的反映,同时也受到了国际、国内政治斗争的影响。在指导思想上,一方面试图摆脱苏联模式,另一方面又想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彻底决裂;在内容上,不仅不合理地将亲属、继承等排除在外,而且又将预算、税收等纳入了法典;在语言上,不使用“权利”、“义务”、“所有权”、“债权”、“自然人”、“法人”等法律术语,而使用较多的则是“高举三面红旗”等政治语言。遗憾的是,就连这样一个政治性极强的草案也被接踵而至的“四清运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所遗弃。 3、1979年第三次起草 1978年5月15日,《人民日报》摘要发表了董必武1956年9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关于法制问题的发言《进一步加强国家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董必武在发言中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基本法规之一。同年10月30日,在中央政法小组召开的法制问题座谈会上,政法小组成员陶希晋作了修改、起草法规的说明,将民法作为急需制定的法规之一。1978年 11月10日至12月13日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上,邓小平同志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报告,提出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的要求,并明确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再次组建民法起草小组,副委员长兼该委员会主任彭真委、副主任杨秀峰、陶希晋领衔,第三次起草民法典。该小组的工作班子不仅集中了一批政策研究和司法方面的官员,而且吸收了法学研究工作者和高校教师;不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而且广泛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包括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经过三年的艰苦努力,三易其稿,于1982年5月起草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财产所有权、合同、智力成果、继承、民事责任和其他规定共8编、43章、465条。该草案后来因经济体制改革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等因素最终未能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8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终决定先制定一批社会急需而条件又比较成熟的单行法,放弃了法典化思路。虽然该草案也未最终成为法律,但其后的《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单行法及《民法通则》也都是以其为基础制定的。特别是1984年夏,立法机关决定在1982年民法“第四稿”的基础上,删繁就简,起草民法通则草案。1984年10月25日民法起草小组写出了《民法通则(草案初稿)》,包括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期限、诉讼时效7章83条。1985年8月15日,写出《民法通则(征求意见稿)》,包括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合伙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责任,时效和期间8章113条。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该法案并于同日公布。《民法通则》分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附则9章156条。虽然《民法通则》不仅在内容上相当单薄,而且在体例编制、逻辑结构等方面也问题不少,但它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长期存在的空白,功不可没。已故著名民法学家杨振山将其评价为“一部历史性的基本法律”。 4、2002年第四次起草 《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并未终止民法法典化的征程。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众多学者卓有成效的理论准备,使得民法典的制定终于再次提上了议事日程。九届全国人大决定制定民法典。1998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进行民法典起草工作。专家起草小组成员包括:江平、王家福、梁慧星、魏振瀛、王保树、王利明、费宗祎、肖峋、魏耀荣。法工委先后于2002年1月、 4月和9月三次召开座谈会。民法典草稿先后出现了专家建议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室内稿、汇报稿和民法草案的初稿。2002年年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正式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共9编1209条,分别为第1编:总则;第2编:物权法;第3编:合同法;第4编:人格权法;第 5编:婚姻法;第6编:收养法;第7编:继承法;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9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条目最多、内容最广泛的一部法律草案。经审议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由此可以看出,1979年以来我国民事立法是富有成效的,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 回过头看四次民法起草的历程,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从中带有规律性的至少有这样四条,即民法典的制定或编纂,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体现了统治阶级、执政党的意愿,需要法律理论的成熟积累,也需要立法力量、技能达到较高的程度。 (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时代意义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对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纂一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1、编纂民法典是体现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这是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而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确立了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原则。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必须在民事法律中予以体现和落实。通过编纂民法典,健全民事法律秩序,就是要加强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2、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民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它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每个民事主体都密切相关。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的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治理体系。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民事法律规范,就是要构建民事领域的治理规则,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3、编纂民法典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等为基本导向。我国民事立法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通过编纂民法典,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本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就是要健全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民法典编纂的进程和安排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随后中央办公厅下文,对贯彻实施决定需要采取的190项重大举措以任务的形式分解安排给相关单位。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牵头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为参加单位来联合完成。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牵头成立了由上述五家单位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工作专班开展民法典编纂工作。 中国法学会(以民法学研究会为依托,商法学、婚姻法学、社会法学、比较法学等研究会的学者参与)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其他几家参加单位也都成立了类似的机构。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按照党中央要求,统筹考虑,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协调小组主持或通过工作专班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定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五个分编组成。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同时确定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在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安排可作必要调整。“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得到了各方面认同,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符合立法规律,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是可行的。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的制定。2016年6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民法典编纂工作和民法总则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为编纂民法典和制定《民法总则》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 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坚持和遵循了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和注意处理好五方面的重要关系。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三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五方面关系:一是讲政治与讲法理的关系;二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三是继承与创新的关系;四是开门立法与闭门造车的关系;五是突出问题导向与尊重法律体系的关系。 (四)《民法总则》制定的过程 按照中央批准的计划,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工作专班抓紧工作,着力推进《民法总则》起草工作。中国法学会主要负责组织专家草拟专家建议稿和组织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等提出咨询意见、建议。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方式在通则基础上进行。在起草过程中,一是既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又尊重立法规律,讲法理,讲体系,注意与民法典各分编之间的有机衔接,确保立法质量;二是既尊重民事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内容和制度作修改补充,对社会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事项作出创设性规定;三是既立足中国实际,传承我国优良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 2015年5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研究领导小组以中国法学会的名义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2015年9月中旬,法工委民法室组织全国主要民法学者第一次对“室内稿”进行为期三天的讨论。 经过法工委等部门半年的准备,法律草案渐渐成型。2016年2月2日,法工委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一些社会组织征求意见。 2016年6月、10月、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3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并且先后3次于会后将草案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还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法学教学科研机构征求意见。其中,201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此后官方公布了第一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收到65000多条修改意见与建议。 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0月和11月在北京、四川、宁夏和上海召开4次座谈会,直接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到基层进行实地调研。 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3月15日,全国人大以2782票赞成、30票反对、2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顺利通过了《民法总则》。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发主席令,颁布了《民法总则》。 以上过程充分表明,《民法总则》是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法学专家学者、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的,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 三、《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在民法典中起统率性、纲领性作用。 《民法总则》分为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主要内容是: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1、基本原则。第一章以确立基本原则为核心,并就立法宗旨、法律适用规则作出规定。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法总则中的总则。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并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2、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总则规定:一是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二是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著作权法、专利法、保险法等民商事特别法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还有一些涉及特殊商事规则,这些法律很难也不宜纳入民法典,这条规则明确了《民法总则》与民商事特别法的关系。 (二)关于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3类民事主体。 1、关于自然人制度。总则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8岁)。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的法律制度。总则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2、关于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已难以适应新的情况,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总则遵循《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要求,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总则只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出现的其他法人组织,可以按照其特征,分别归入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对特别法人,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机关法人。机关设立的目的是履行公共管理等职能,这与其他法人组织存在明显差别。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赋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行使职能和责任承担上都有其特殊性。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内具有共益性或者互益性,对外也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特别法人。 3、关于非法人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生活中,大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赋予这些组织民事主体地位有利于其开展民事活动,也与其他法律的规定相衔接。据此,总则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总则还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关于民事权利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这一章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加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为民法典各分编和民商事特别法律具体规定民事权利提供依据。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代理是民事主体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总则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1、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这样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也强调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有利于提升民事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2、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希望产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的外在表达,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总则对其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规定。3、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4、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 (五)关于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关于民事责任,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列举了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惩罚性赔偿等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三是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总则还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关于诉讼时效,总则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3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发挥了重要作用。《民法通则》既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知识产权、民事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等具体内容,被称为一部“小民法典”。总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则,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据此,《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四、《民法总则》的特色和创新 作为《民法通则》的升级版,《民法总则》强化了民法立法模式上的中国特色。我国是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联民法的深刻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以及法学理论的发展,积极广泛借鉴人类法学的所有智慧成果,同时立足我国具体国情,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道路。《民法通则》体现了较为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升级,反映了我国30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现况与民法研究的最新成果。《民法总则》体现了中国特色,有许多创新: (一)立法体例和模式上的特色和创新 《民法总则》继承了《民法通则》的做法,在第一章集中规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等基本原则,并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改进,删去了不合理的部分,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一方面,《民法总则》删去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的规定,而且不再对“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不得“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做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仅仅体现在商品交换领域,是市场经济(商品经济)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并不是整个民法所一体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当时规定等价有偿原则,是基于当时立法时将商品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之上的思想而产生的立法结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法越来越注重人的价值,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因此,等价有偿原则已经不再适合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了。此外,随着法制的完善,国家政策作为裁判规则和行为规范逐步退出了民事领域;而且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国家经济计划大量萎缩并较少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存在,因而可以不再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依据。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增加了绿色原则。一部先进的民法典,已经不再将目光局限在人与人之间,而是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将绿色原则确定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的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等具体国情相适应。 2、采取功能标准进行法人分类,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作为主要的法人类型,辅之以“特别法人”。这是在总结我国长期社会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的创新,契合我国的整体改革目标,即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市场的运行以及社会组织的活动适当分离,分类管理。 3、设立专章,全面列举民事主体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第五章对各种权利进行了列举并加了“等”的开放性规定。这是中国特色,是贯彻中央关于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产权保护的要求,凸显对民事权利的尊重,为各分编提供了依据。这不仅仅具有宣示意义,在其他法律未进行规定的情况下,民权一章中的部分条文也可作直接裁判的依据。 关于民事权利,总则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①关于人身权利。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总则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②关于财产权利。总则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③关于知识产权。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总则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 ④为了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⑤为了规范民事权利的行使,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4、设专章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事项并兼及债法总则的部分内容。建立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通则》的一个创新。这一创新在《民法总则》中得到继承与发展,由于正在形成中的民法典没有设计“债法总则”的相关编章,债法总则的许多必要规则被安排在《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有关债权的条文)和第八章“民事责任”的一些条文中。 5、设定大量指引性条款,将其他法律中涉及民事事项的规范纳入自己的规范范围。既构建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也建立起与相关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类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二)理念上的重要创新 1、强化对人的保护。《民法总则》强化了对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特别是人身权地位的提升和全面列举。对于人身权利进行全面列举,位于其他财产权利之前;首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且从条文的位置看,位于所有人身权利规定之首,意义重大,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从正面明确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重要民事权利,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首次完整规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是一个较大的进步。 2、完善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权利规则。《民法总则》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第11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突破了《物权法》的规定,将平等保护扩展到所有财产权利领域。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要求,也体现了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3、确认与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人身和财产权益。《民法总则》适应了信息化社会的要求,确认与保护个人信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相关的新型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了较具时代特征与前瞻性的规定,体现民法的时代性。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体现的是田园风车的农业社会的时代要求,而《德国民法典》体现了机器轰鸣的工业社会的特点。我们现在编纂的民法典应体现信息时代的特点。 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既传承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又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的重要内容。首先,《民法总则》不仅体现了平等、自由、公正、诚信、法治等核心价值观,还弘扬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这体现了在民事生活领域弘扬文明、和谐、敬业、友善等价值取向。《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自由价值观念的民法表达。其次,《民法总则》适应民事活动的特点,深化和细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民法总则》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强调家庭的监护责任;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行为;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受侵犯;保护民事活动的善意一方,对作假、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等行为效力作出否定性规定等,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 5、用中国的办法解决中国的问题。党中央历来强调立法要立足中国国情,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民法总则》全面贯彻这一精神,比如在民事主体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总则》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特别法人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民法总则》保留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地位。又如在监护制度方面,家庭在我国人民的民事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民法总则》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定,有利于发展和保护人民的利益。因此,《民法总则》颁布后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和支持拥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