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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依法治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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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文 显 总书记指出,自建国初期以来,我们党大多数情况下是重视法治建设的。建国前夕,就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中央人民政府得以组建并合法运行。1954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毛泽东同志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并亲自在杭州起草宪法文本草案。54宪法确立了新中国基本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奠定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党始终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为根本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2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确立依法执政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2007年党的十七大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深化法治领域各项改革,中国的法治建设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立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理论风格和实践特色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坚持和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思想基础,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重大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最新成果,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和理论创新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也树立了理论发展守正创新的典范。 今天,我着重讲讲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认识和体会,如果时间允许,我接着讲一讲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总体情况和法学会怎样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 (一)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础理论的创新 法治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有关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及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重大问题的理论。习近平创造性地发展了法治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刻回答了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形成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局面等一系列战略性、基础性、普遍性、前沿性重大问题。 1.关于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战略意义的理论。 与战略家邓小平同志一样,习近平总是首先从战略层面思考和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从以下三个方面为依法治国进行了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战略定位。 第一,从人类政治文明和社会现代化的纵深深刻分析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深化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夯实了厉行法治的政治信念。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这一分析击中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之所以屡屡出现重大失误和严重错误的要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和国家很多重大的失误和颠覆性错误,都是人治造成的。基于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的深入分析和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抉择。在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习近平总书记还引用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著名论断,指出:“法律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别的发明让人类学会驾驭自然,而法律的发明,则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 第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战略布局中思考法治建设问题。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深入调研,探索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布局,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把依法治国放在这一总体战略布局之中统筹安排,强调指出:“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所以,“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落实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强国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核心战略要素。复兴梦就是强国梦,而法治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认定国家强盛的诸多标准中,法治要算重要一项,习近平多次引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古典法家经典,用来教育党和人民走奉法强国之路。法治梦与强国梦是相通的。从成文法数量和法律体系规模,我们已经成为一个法律大国,但还不是法治强国。在强盛的国家,法治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的实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公权受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同时,法治成为国家强大的软实力,在全球治理中,拥有与其悠久文明、经济实力、军事力量、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相当的话语权、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 2.关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闭幕后第三天,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发展中国、稳定中国的必由之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国家主席后,习近平又意味深长地强调:“这条道路来之不易,它是在改革开放30多年的伟大实践中走出来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的持续探索中走出来的,是在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深刻总结中走出来的,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习近平还多次强调,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继续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篇大文章写下去。在法治领域,写好这篇大文章,就是要始终坚持并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习近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论述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向全党全国人民释放出了明确的信号,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认识和行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何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高屋建瓴,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凝练为“三个核心要义”,指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所谓“要义”,就是实质性、本质性意义,就是精髓、决定性要素。在“要义”前面再加上“核心”二字,更凸显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个方面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具有的决定性意义和标志性特征。正是这三个“核心要义”,明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和基本内容,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质和根本要求,描绘了这条道路的鲜明特征和鲜明标识。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个核心要义中,党的领导是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指导思想和学理支撑。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遵循法治发展规律。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丰富三个核心要义的具体内容,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以新的理论和实践全面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我国法治建设呈现出“全面推进”、“共同推进”、“加快建设”、“协调发展”、“转型升级”、“改革驱动”的新特征新局面。 3.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坚持不懈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总结中,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文明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以新论断新命题丰富和发展了“三统一”的理论,赋予其新的内涵和意义。 (1)首次把“三统一”凝练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习近平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条基本经验也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探索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为此,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2)强调“三统一”的根本与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那样做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3)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汇合点、凝聚点和根本制度安排。习近平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这是对“三统一”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呢?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制度载体。中国共产党既是执政党又是领导党,既拥有执政权,又拥有宪法规定的领导权,而且这种领导权是其执政权的政治基础。党的执政权和领导权从体制上来说首先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党对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所以,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保证国家权力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国家大政方针的决策权、立法权、监督权、选举权,使人民民主得以从根本上实现。在新时期,我们要坚持、完善和创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要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体系的统领是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不仅如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还拥有确保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权。“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习近平关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统一”的最新论述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是对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理论体系的独创性贡献,续写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篇章。 4.关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十八大召开不久,习近平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之后紧接着又提出要建设法治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确认了“法治中国”这一概念,并将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确定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向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发出“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的号召。“法治中国”是习近平在浙江工作时提出的“法治浙江”概念的合乎逻辑的延伸和升华。 “法治中国”概念是我们党在法治理论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中国法治建设的科学定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和强大的导向定位功能,构成我国法治建设新时期、新阶段的时代主题。“法治中国”以其无可比拟的包容性、凝聚力、感召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统领性概念。 “建设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升级版,其要义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也就是说,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军队、法治社会、法治经济;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自治;不仅要搞好国家法治,还要搞好地方法治、部门法治、社会法治,促进国家法治、地方法治、部门法治和社会法治的协调发展;不仅要推进法律制度硬实力建设,还要推进法治文化软实力建设;不仅要致力于国内法治建设,还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和全球治理民主化。 5.关于党法关系的理论。党和法的关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习近平指出,党与法、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是政治与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是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因此,要坚持依法执政,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实行党的领导。 在党与法的关系上,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同时,习近平也指出:“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他还有的放矢地指出:“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用法律来约束权力的任性,依照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权力。 6.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理论。世界上有各种类型的法治。我们党在反思和评估古今中外各种法治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法治模式的精辟定型。习近平在不同语境下提出的两个论断科学地揭示了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内涵及其统一性。第一个论断:“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这一论断所指的是形式法治。第二个论断:“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这个论断所指的是实质法治,强调良法善治。习近平还引用宋代思想家、政治家王安石的名言来说明良法善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所谓“良法”,可在四种意义上把握。一是法律应符合人性、人文、自然、经济、政治、社会等的规律,与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各种关系的存在与发展规律保持一致,而不能蔑视规律、抗拒规律。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二是法律制定得良好。这是形式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规则确定的行为标准适度、可遵守、可执行、可适用,权利、义务、责任对等,公开透明,标准统一,普遍适用,连续稳定,非溯及既往,规则与规则、法律与法律、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三是法律实施得良好,不仅全民自觉守法,而且国家机关尊重宪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法律体现社会良善价值。这是实质法治的基本要义。是不是良法善治,关键是看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以及国家治理制度体系贯通什么样的价值观和价值标准。习近平基于良法善治的崇高理念,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重点强调了“人民主体”、“公平正义”这两个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 “以人民为主体”,即“以人民为中心”,亦即“法治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 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是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是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以法治来激励和保护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是要在依法治国全过程各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执法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执法司法,通过公正执法司法维护人民权益。 坚持法治的人民主体价值,就要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意识。 以公平正义为法治的生命线。习近平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实施层面集中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以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有关法治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决策全面贯彻了公平正义价值观,强调:“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除了人民主体和公平正义之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融通了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与西方国家把自己的价值观和价值体系作为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强加于人不同,我们主张在文明互鉴基础上形成的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在联合国峰会上,习近平十分鲜明地提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核心的共同价值观的提出,使我们站在了国际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制高点。 以“人民主体”为基石、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阐发与法治价值体系的建构,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为主要内容的全人类共同价值的凝练与提出,增进了法治领域的价值共识,释放出推进法治进程的巨大动力源泉。 7.关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如何设计?十八届四中全会适时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是我们党十八大以来又一原创性和标志性的创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和实践面向,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习近平指出:在推进“四个全面”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比如,“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又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贯穿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篇的一条主线,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8.关于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 我们党讲过很多现代化,包括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第一次讲,学术界有人将这一现代化称为“第五现代化”。习近平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既是对社会现代化理论的重大发展,更是对治国理政理论体系的重大创新。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经典论述。全面深化改革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强大动力。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成熟、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习近平强调,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标志是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这“三化”对应着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法治化首先是国家治理制度的法制化。只有通过法制化,国家治理制度才能定型化、精细化,把国家治理制度的“分子结构”精细化为“原子结构”,从而增强其执行力和运行力。国家治理能力,既指各主体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执行力,又指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行力,还包括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治理能力具体包括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能力以及依法决定重大事项、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对“一府两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能力,人民政府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能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定分止争、救济权利、制约公权、维护法制权威和尊严的能力,广大人民群众、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依法自治的能力,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改善民生的能力。提高这些能力,最关键的就是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以解决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化进程中治理动力不足和能力不够的问题。 (二)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创新 习近平不仅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理论,而且对全面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进行了深刻的理论阐述。包括: 1.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观点。习近平关于完善法律体系的理论,阐明了在新形势下立什么样的法、怎样立法这一重大命题,为立法工作和立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其主要观点包括: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赋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崭新的意蕴。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适应改革、发展、稳定、民生、国家安全等对法律法规的迫切需要。注重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发挥立法对于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完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明确立法权力边界,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2.关于宪法法律实施的观点。宪法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宪法法律的伟力也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有法可依之后,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尤其是要在宪法实施上下功夫。宪法实施的关键是确保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得到巩固和发展,确保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确保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宪法法律实施要体现“严”字当头,严格依宪(依法)立法、严格执法、严格司法、严格监督,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问题,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为了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必须建立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最重要的是健全宪法实施体系机制。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包括: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将每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实施的日期)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 3.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观点。习近平高度重视建设法治政府,以深刻的理论观点科学地阐述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法治政府、怎样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六个方面展开,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习近平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要坚持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健全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多元化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杜绝违法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消极执法、钓鱼执法,解决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4.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观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突破口,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检验标准,深刻阐释司法体制重大理论问题,使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习近平不断创新司法理论,对一些长期困扰法学界的司法理论问题给出了依据客观规律、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深刻阐述,为司法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科学理论。 关于司法的基本理论观点,包括司法、司法机关和司法权的界定;司法的价值和功能;司法公信力;司法规律。习近平在通常的语境下是把司法作为包括侦查、检察、审判、司法执行等国家专门活动在内的一个概念来理解,明确指出:在我国,司法机关是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内的;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就是“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基于对“司法”、“司法机关”的理解,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据此,习近平一方面给以司法权一个开放的结构,司法各个环节都行使着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无论是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还是执行机构行使裁判执行权,都包含着对事实、法律的判断;另一方面,他又强调了在司法权力当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审判权。审判权的核心是裁决权、裁判权,所谓裁决、裁判,就是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内在准则以及道德、情理、政策等外部性规范做出定分止争、惩恶扬善、修复正义的判决,而无论是侦查,还是检察,说到底都围绕着定罪量刑展开,都是裁判的前期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则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所以,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关于司法的价值和功能,习近平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围绕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我国司法担当着“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 习近平在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上反复强调司法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习近平针对学术界和事务部门对司法规律尚未形成共识的现实情况,提出了既高屋建瓴又求真务实的见解,创新了司法理论,凝聚了改革共识。习近平首先在方法论上把司法规律限定于“司法权运行规律”、“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指出: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要坚持问题导向,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在这一语义之下,习近平对司法规律进行了深刻分析。 习近平认为司法权独立运行(行使)是最根本的司法规律,强调指出:“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不能受权力干扰,不能受金钱、人情、关系干扰,防范这些干扰要有制度保障。”司法人员公正办案,“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在揭示司法权独立行使(运行)这一根本规律的基础上,习近平进一步指出遵循司法规律要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体现“裁判终局性”。 关于司法改革的重大理论。习近平着眼于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提出了司法改革的重大理论,并对司法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习近平司法改革理论涉及如何正确认识和评价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司法改革的政治定性和定位,司法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定位,司法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强调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确保司法改革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习近平还对新一轮司法改革各项重大举措进行了充分论证和阐述,为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进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权威、保证司法廉洁、提高司法效率、促进诉讼便利化、推进刑罚制度人道化、推进司法队伍职业化、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等提供了坚实而科学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提出完善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要义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指引司法改革在司法本质和司法规律的轨道上全面有序推进。 5.关于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观点。“法治社会”是十八大后习近平正式提出的法治理论概念。“法治社会”概念进一步明确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表明我们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法治国家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厚植法治信仰,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依靠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基层和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深化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引导和保证城乡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推动社会组织依法自律。持之以恒地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法治环境。 6.关于法治经济建设的观点。习近平同志在地方工作期间,就高度重视法治经济建设,强调“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围绕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战略思想和重要理论观点,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为法治经济建设培植了更加深厚、更加科学的理论基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厉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等科学命题提供了学理支撑。根据“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科学定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要“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习近平法治经济思想十分丰富,核心内容包括:第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保证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第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习近平指出:“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法治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规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为此,“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加快“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这一基础性、根本性经济法律制度。 第三,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经济法治环境。强调 “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是要进一步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要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要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着力打造全面振兴好环境”,“在制度上、政策上营造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营造商品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市场环境,破除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家在推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为企业家营造宽松环境,用透明的法治环境稳定预期,给他们吃定心丸。”要坚持改革开放,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第四,认识、适应、引领经济新常态,以法治化方式领导和管理经济。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观念、体制、方式方法也要与时俱进。要加强党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化建设,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来管理经济,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上项目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务的弊端,强调“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7.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观点。习近平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使之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让权力不再任性。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二是必须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强化公开。强化制约,主要是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建立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强化监督,主要是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整合监督力量,增强监督实效。强化公开,主要是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8.关于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理论。习近平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根本在制度。 “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是指只有党来管党,才能管好党;只有党来从严治党,才能治好党;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放松。“基础在全面”,“全面”是指管全党、治全党,覆盖党建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关键在严”,是指教育要严,管理要严,制度要严,执纪要严,惩治要严。“要害在治”,“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勇于执纪问责。“根本在制度”,制度不仅具有刚性,而且带有根本性、统领性、长期性,只有紧紧牵住“制度治党”这个“牛鼻子”,才能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习近平强调: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思想教育要结合落实制度规定来进行,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必须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必须注重党内法规法纪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在治党治国中的相辅相成作用。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强力推进反腐败斗争,并做出了一系列深刻论述,形成了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思想体系,丰富、创新和发展了党建理论和法治理论。习近平指出:“中外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坚持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和威慑力,坚持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预防作用,坚持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意识和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有效铲除腐败现象的生存空间和滋生土壤。”强调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上不封顶、下不设限,造成“利剑悬在头上的感觉”,进而形成不敢腐的高压态势。习近平还特别重视依法反腐,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反腐败斗争,把法律手段用足,把刑罚手段用到位,并加强反腐败国际法律合作,不能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9.关于依法治军和建设法治军队的观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为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提出了强军目标、强军之要、强军之基,强调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是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并就军事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建设法治军队的战略地位、根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军事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丰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军事理论。 习近平指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强军目标的必然要求。整个国家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军队法治建设不抓紧,到时候就跟不上趟了。”“国家要依法治国,军队要依法治军。” 2014年,习近平在主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起草时,明确要求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问题单列一块写进去,纳入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进行了一体部署。四中全会之后,习近平亲自到部队视察,强调要紧紧围绕强军目标,扎实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指出:“厉行法治、严肃军纪,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也是建设强大军队的基本规律。”“要强化法治观念,严格部队管理,狠抓条令条例贯彻落实,提高部队正规化水平。” “要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把法治教育训练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把培育法治精神作为强军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将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依法治军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习近平主席还亲自决策起草、亲自审定、亲自批准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改革举措,深刻阐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提供了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标志着我军法治建设站上新起点,人民军队法治化建设进入“快车道”。 10.关于法治队伍建设的观点。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在一系列讲话和重要批示中,习近平深刻阐述了法治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十分明确地把法治队伍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问题,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习近平创造性地提出了“法治工作者”、“法治队伍”等概念,用以取代“法律工作者”和“法律工作队伍”等概念,凸显了法治精神、法治职业。法治工作者队伍,涵盖的范围比较广泛,举凡在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队、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涉法工作和法治工作的人员,都可称为法治工作者,都隶属于法治队伍和法治职业共同体。这就凸显了法治队伍建设的综合性和普遍性。 习近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亟需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必须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与实施宪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领导同步部署;突出法治人才素质标准,既坚持德才兼备,又凸显职业特点,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法治队伍;面向法治实施第一线,坚持从严治警,完善职业保障制度,营造良好生态,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深化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培养一大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 11.关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观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对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的革命。习近平指出,提倡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其关键是守规则、重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12.关于全球治理体制和治理规则变革的观点。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提出的具有深远意义和世界影响的重大战略思想。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重要原则。在法治领域,同样要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正确处理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关系,更好地运用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两个规则体系维护我国的合法利益,为中国的繁荣富强、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是推进全球治理格局、治理体制、治理规则变革的重要抓手和实践路径。世界的命运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掌握,世界上的事情应该由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商量来办,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在国际关系中普遍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各国共同书写且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体现各方关切和诉求,适应国际力量对比的新变化,更好维护新型市场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中国应更加主动、更有作为地参与或主导国际规则的制定、实施和适用,提高中国话语权。 (三)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辩证思维 习近平强调,要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复杂问题的本领。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生动第体现出精准练达的辩证思维。本文仅举若干实例。 1.民主与专政。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是国家政权建设和治国理政中的基本矛盾之一。关于这一基本矛盾,习近平指出: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只讲专政,不讲民主是不对的;只讲民主,不讲专政也是不对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以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度的政治清醒、强烈的政治自觉,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对各种敌对势力变本加厉的渗透破坏颠覆活动,面对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穷凶极恶的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要毫不迟疑、毫不动摇地拿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坚决打击。同时,我们在具体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依法打击孤立极少数、团结教育挽救绝大多数,最大限度地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对人民内部矛盾,要善于运用法治、民主、协商的办法进行处理。对敌我矛盾,既要旗帜鲜明、敢于斗争,稳准狠打击敌人、震慑犯罪,防止养痈遗患,又要讲究谋略、巧于斗争,有效争取舆论、赢得人心,防止授人以柄。 2.法治与改革。法治与改革有着内在的、相辅相成的必然联系。习近平围绕法治与改革关系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揭示出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内在关系,为保证改革的合法性与法治的现代性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习近平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集中体现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另一方面,要把法治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同步推进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关键环节,要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实现立法和改革相衔接。 3.维稳与维权。习近平指出: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讲,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就是维权。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心理干预机制,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改革信访制度,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总之,维权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妥善处理,维稳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习近平关于维权与维稳的辩证关系的理论创新,揭示了社会矛盾的复杂性,明确了法律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权威地位,突出了法治在处理维权与维稳关系中的价值导向和基本功能,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驾驭复杂局面、实现维稳维权辩证统一,提供了理论武器。 4.活力与秩序(自由与秩序)。在治国理政中,正确处理活力与秩序(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思维和政治智慧的集中表现。习近平指出:国家和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讲究辩证法,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处理好活力与秩序的关系,就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建立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还要坚持党政依法治理和社会依法自治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公民、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自我协商、平等对话、依法解决社会问题,以形成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良性局面。 5.法律与政策。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基本问题。然而,在这个问题上却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认识误区以至思想混乱。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强调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应当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当政策和法律出现矛盾时,要及时调整政策或修改法律,使之协调一致,同时要努力做到统一正确实施。 6.法律与党内法规。提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并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在治国理政中的互补性作用,是十八大之后我国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党法关系的新发展。习近平指出:“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也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拥有一套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要以党章和宪法为基石,加快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力争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7.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中外法学史上的恒久话题。习近平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维度精辟地阐述了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夯实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基础。习近平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这些深刻论述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定势,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思路。按照这种新思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就是治国的必然之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德兼治、法德共治理论既是对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智慧的传承,又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8.信念与能力(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信念与能力问题实质就是德与才的关系问题。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在理想信念问题上广大干警必须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对于政法工作者来说,理想信念当中很重要的是法治精神和职业良知。习近平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法不阿贵,绳不挠曲。’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如果不信仰法治,没有坚守法治的定力,面对权势、金钱、人情、关系,是抵不住诱惑、抗不住干扰的。”政法干警“要把法治精神当作主心骨,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一是一、二是二,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职业良知来源于职业道德。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 在树立法治精神、培养职业良知的同时,要大力加强能力建设。习近平指出: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法治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有才无德会败坏党和人民的事业,但有德无才也同样会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我们常讲要亮剑,这不仅需要有亮剑的勇气,更需要有亮剑的本事和克敌制胜的能力。各级政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更好履行政法工作各项任务。” 习近平关于法治建设的其它许多论述也都体现了精准练达的辩证法思维。例如,法治建设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要坚持文明互鉴、对外开放,但不能机械临摹、全面移植、全盘西化。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我们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要处理好监督与干预的关系,防止形成“舆论审判”。 十八大以来,在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个建设”总体布局中,我国法治建设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一系列新起点、新阶段的重要特征: 1.全面推进。关于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是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来的。当时的提法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以此为主题对新时期、新阶段的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全新部署,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总路线和重大任务,推出了190项法治改革举措,涉及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决定》不仅提出了许多新任务,例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社会、依法依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军,建设法治队伍,开展涉外法律工作等,而且对既有的法治建设任务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例如,有关依法执政、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宪法法律实施、建设法治政府、深化司法改革、严格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指标。新的部署、新的任务、新的改革、新的指标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征程,谱写法治中国建设新篇章。 2.共同推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总体上属于“党政推进型”(“政府推进型”)模式,或者说党政主导型。四中全会、五中全会都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强调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积极建设者、坚定捍卫者。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从这些理念和要求中延伸出来若干法治的核心价值,诸如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增进人的全面自由与福祉等。人民主体地位原则的提出和实践,释放出厉行法治的巨大动力源泉,一个以人民为主体、以保障和发展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并由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的法治必将得到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广泛参与和全力支持,由此中国法治实现了从“政府推进型”向“全民参与型”(“党政与人民共同推进型”、“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互动”)的重大转变,已经形成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民众参与等多元聚合的主体动力系统。全民守法,也是全民推进,法治才具有不竭的强大动力。 3.协调发展。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统筹国家、地方、社会三个层面的法治建设;统筹建设好国内法治、国际法治、全球法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也是协调发展;统筹立法体制改革、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也是法治的协调发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也属于协调发展。 4.加快建设。尽管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但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为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和规范公共服务,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制定社区矫正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五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加快形成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 5.转型升级。即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的升级,从法律大国到法治强国的升级,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的升级,从国内法治到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统筹推进的升级,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即从形式法治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有机结合的法治模式的升级,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科学布局与试点探索相结合的升级,打造全面依法治国的升级版。 6.改革驱动。把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和重大任务,作为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坚持改革方向,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坚定不移地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共计230多项重大改革举措);以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彻底解决立法不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疲软、权力腐败、人权保障不力等法治领域的突出问题;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全面理解和正确对待中央提出的重大法治改革举措,深刻领会法治改革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自觉支持改革、拥护改革、积极参与改革。 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具体来讲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十八大以来在理论与实践的新探索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更加清晰、方向更加明确、自信更加坚定,特别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不断丰富三个核心要义、五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坚强有力地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厉行法治、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改革新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发展了法治理论,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理论风格和实践特色的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和理论创新基础上的制度创新、实践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重大理论命题和观点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内在要求、基本原则、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在十八大之后的形成和创新。 法治建设的宏观定位更加高远;法治建设的目标设定更加科学;法治建设的政治定力更加坚定;法治建设的战略部署更加全面;法治建设的举措具体更加精细。对依法治国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推进依法治国的力度前所未有,法治共识和法治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前所未有。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得到全面落实,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1.立法领域成就斐然。随着《立法法》的修改,立法体制更加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指向更加明确,立法质量稳步提高,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制定或修改。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完备。 2.法治经济建设加快推进,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各种所有制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得到巩固和完善。遵循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经济规律,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形成了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法治环境和自由宽松的市场经营和投资环境。同时,着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逐步适应经济新常态,学会以法治化的观念、体制和方式领导和管理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和民众生活基本法律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有序展开,《民法总则》顺利通过,商事制度改革提上日程。 3.法治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治工作队伍素质越来越高,地方法治和区域法治推动全面法治的趋势逐渐显现。法治文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果。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法治话语进一步普及、法治信仰得到弘扬、法治思维正在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思维要素。 4.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以司法权运行机制为主线的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成效显著,人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一大批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 5.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得到优化,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进入全面攻坚阶段。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基本形成;行政法律实施效果明显;全面政务公开体系不断深化;行政争议解决渠道进一步畅通。 6.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互联互通、相辅相成。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7.反腐斗争纳入法治轨道,制度反腐与惩治反腐紧密结合,治标与治本同时推进,更加注重制度反腐,更加注重治本,反腐败斗争获得人民群众热烈拥护的同时也极大地增强其合法性。 8.统筹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变革,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合理化;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成为主要参加者;在WTO诉讼中能力增强,实现攻守平衡;在涉外商事审判领域,审理了一些大案,增强国际司法的话语权;在全球治理和全球事务中的主动性、主导性显著增强,不断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逐步发挥引领者、推动者作用。 9.适应建设海洋强国的国家战略,加快涉海立法进程,涉海公法私法兼顾,区域性海洋规则和秩序初见端倪;海洋执法活跃,海洋司法由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拓展,司法海洋维权维稳初有成效。 10.人才强法纳入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战略。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卓越法治人才、涉外法治人才、基层法治人才培养取得新成效。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加强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路径。把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与“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对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紧密连接,为法治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同时彰显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注重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统一部署与先行先试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 坚持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一方面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做到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另一方面,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改革促进法律的立改废释,促进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 突出领导干部“关键少数”,重点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 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中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和实践基础,学习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实现创新和超越。 坚持在全球治理变革进程中,把握中国法治发展的时代方略,将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参与全球治理。 也可以说: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是:(1)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2)顶层设计是基本保证。(3)人民利益是出发点和落脚点。(4)立足国情是重要条件。(5)体制机制是关键因素。(6)改革创新是发展动力。(7)遵循规律是基本要求。 (四) 法治建设的未来展望 我认为,展望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景,预判新时代新阶段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应当立足于我们已经取得的法治成就和经验,立足于我国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立足于世界范围内法治发展的基本趋势,并以习近平总书记“七二六讲话”为理论指导。正是在此基础上,我认为今后五年直到本世纪中叶,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治发展,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表达,这就是:拓展,深化,建设法治强国。 拓展,就是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他还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所以,要长期坚持、始终坚持。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习近平总书记在讲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时,用的是“坚持”和“拓展”,也就是说,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以新的理论和实践全面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我国法治建设呈现出“全面推进”、“全民推进”、“加快建设”、“改革驱动”、“协调发展”、“转型升级”的新特征新局面。在新的历史时代,我们应当继续不断地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要研究如何更好地坚持三个“核心要义”,更好地践行“五条基本原则”。例如,就党的领导而言,如何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改进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方式方法,使党更加科学有效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监督守法;如何把“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与“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更完美地结合起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二是要科学确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之后我国法治发展的目标、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与重点举措,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阔、越走越光明、越走越辉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我们要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这就要求必须在法治建设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完成之后,要用新的目标和任务凝聚法治建设新的共识,聚集法治建设的磅礴力量。 深化,就是深化依法治国。尽管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5年间,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但是,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点较低、起步较晚、启动不均衡,在法治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立法不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宪法监督缺位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深化依法治国,深化法治改革,深化法治治理来解决。通过深化依法治国、加大改革力度,使宪法实施监督主体(组织机构)明晰化、监督职能刚性化、(违宪审查)程序法定化。通过改革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关,优化立法程序和机制,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水平和能力,确保立法质量。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彻底破解制约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的体制性、机制性难点问题,使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不至于落空。通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职权配置更加科学、合理、合宪,按照既符合司法规律、又富有司法效率的原则,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法治强国。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要目标应当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强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然是一个法治国家。可见,法治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认定国家强盛的诸多标准中,法治要算重要一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法家经典,用来教育党和人民法治梦与强国梦是相通的,要坚定不移地走奉法强国之路。 关于中国法治的未来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可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7月26日讲话中关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思想逻辑,大体描绘出一个蓝图。即,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亦即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十八大确定的、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充实完善的法治小康目标基本实现,即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再过十多年,到2035年前后,中国实现现代化奋斗目标的时候,全面建成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效运转,国家治理体系、治理模式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实现法治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00周年的时候,也就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预期实现的时候,全面建成法治中国,实现现代化法治强国目标。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法治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的实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公权受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形成、相辅相成;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中,拥有与我国的悠久文明、经济实力、军事力量、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相当的话语权、决策权和规则制定权。我们现在距离现代化法治强国的目标,依然是任重道远。 当然,究竟如何谋划和部署今后5年(十九大至二十大)直到本世纪中叶的法治中国建设,要以党的十九大决定为准。 三、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法治文化创新 (一)坚持法学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方向涉及根本,决定长远。政治方向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最根本、最关键的核心问题。习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首先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保证正确方向、形成强大合力。这是一条根本的政治规矩。”增强政治定力,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历次重要会议、重要讲话中一以贯之的要求。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治国理政、经世致用的学问,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法学研究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学会作为党领导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在引领、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文化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把握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首要位置,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道路关系全局,决定成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就法学研究而言,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核心是法学研究人员拥护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一方面,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研究中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法治问题,研究成果要符合中国国情,要能够解决中国问题。另一方面,要从中国的传统、国情和文明样式出发,研究成果要有中国特色,而不是人云亦云,更不是以西方法治理论为标准、以西方法治实践为范式。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一定要增强看齐意识,要经常、主动、坚决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研究会、各地方法学会要组织法学研究人员尤其是其中的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绷紧政治这根弦,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要有政治定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学术无禁区,研究有纪律,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各地方法学会要切实履行好党交给我们的神圣职责,引领团结凝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始终坚持法学研究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正确的理论导向,传播正能量,善于发声,勇于亮剑 当前,我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无论是改革的广度、深度还是难度,都前所未有。与此同时,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十分复杂,各种消极的错误的甚至反动的社会思潮泛滥,境外敌对势力加紧渗透,互联网舆论斗争日益严峻。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我们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自觉,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首先,要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判断。现在的青年学者们都生活在和平时期,没有经历过复杂的斗争环境,往往思想上容易放松警惕,错误地认为国际国内“一团和气”,反感“意识形态”的提法,认为所谓“意识形态的斗争”是危言耸听。各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要帮助这部分青年学者认清国际国内形势,要让他们明白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不仅没有消失,而且更加复杂和严峻,在意识形态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的斗争同样是你死我活的。 其次,要有正确的是非观和科学的评判标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入,法学教育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也不断扩大。目前,相当一部分法学领域的青年学者都有海外留学经历,受西方法学思想和法治理论影响很深,容易以西方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作为评判我国法治成败得失的标准,在学术研究中也是言必称欧美。殊不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传承和对西方法治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兼容并蓄,也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比西方法治理论更科学、更完善、更高形态的法治理论。各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对这部分青年学者要多关注、多关心、多沟通,要通过多种形式促使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法治理论有科学、准确、深刻的认识。 再次,要旗帜鲜明地澄清模糊认识,反对错误思潮。目前,我国法学法律界总体情况是很好的,但不能忽视杂音、噪音、不和谐之音甚至“不同政见”的存在及其负面影响。各研究会、各地方法学会必须组织权威专家学者及时发声、响亮发声、有效发声,义正辞严地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力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于错误的言论,要理直气壮地进行批驳;对模糊认识,要有理有据地解惑释疑。 (三)强化问题意识,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范例可以遵循,没有样本可以复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能够切实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必须加强基础理论研究,不断丰富和发展自身。 法学研究要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西方的法治理论是建立在西方实践基础之上的,中国的法治理论必须立足中国实践,以解决中国问题为己任。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依法治国的背景和条件具有独特性。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中国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同样具有独特性,迫切需要更加切实有效的理论指导。能够有效指导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只能来源于中国的改革和建设实践,来源于我们对中国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法学研究是实践性极强的学问,要研究真问题。当前,“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实验区改革试点、互联网金融、社会治理等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都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解决,为法学研究提供了许多重大的理论课题和实践资源。各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要引导法学法律工作者密切关注、深入思考和认真研究这些问题,要从理论上研究清楚、阐释透彻,这样的理论才有说服力和生命力。 理论研究要与实践相结合,要接地气。我们的法学理论研究与法治实践相脱节的情况还没有完全解决,书斋式研究的情况还比较普遍。许多研究局限于学者个人的专业视野和学术兴趣,对现实问题关注较少,缺乏明确的问题意识和深入的社会调研。各研究会和地方法学会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例如,要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尤其是中青年学者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到实践中去发现立法、执法、司法运行中的真实问题,了解真实的情况,掌握真实的资料,才能提出切实有效、有价值的解决方案。要搭建学者与实务部门沟通、交流、对接的平台,让学者准确地掌握实务部门的法律需求是什么。在课题招标、征文评选、成果评奖、论坛举办中,要突出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的问题意识、实践价值,向问题意识强、实践价值高、对策建议实的课题和成果倾斜。 中国法学会引领和繁荣法学研究,最主要是通过研究会、课题、论坛、评优评奖这四大抓手来实现。在工作中,我们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也总结了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以研究会为主阵地引领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会各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组织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的主阵地和主力军。中国法学会自1983年开始设置学科研究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各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已达57个,基本形成了覆盖法学研究各领域、门类比较齐全、结构比较合理、设置比较科学的研究会体系。长期以来,各研究会团结引领本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繁荣法学研究、服务治国理政、参与法治实践、培养法学人才、外法学交流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新一届法学会换届以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会建设的意见》,各研究会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学风建设、制度建设,各方面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在2015年4月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研究会工作经验交流暨法学理论骨干培训会议上,王乐泉会长提出建设学习型、协同型、智库型、国际型研究会,为研究会的发展树立了新的更高的目标。 对于研究会工作,我们形成了几点基本认识: 一是要把加强政治引领作为研究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常抓不懈。法学是治国理政之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属性,法学法律工作者是国家政治生活中最为活跃的群体之一。各研究会都是由学术造诣深厚的权威学者组成,对很多问题的看法会影响到整个学科、领域甚至影响到社会。因此,研究会自身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非常重要。学术讨论鼓励百家争鸣,没有争鸣就难以有社会科学的真正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但在原则问题上必须保持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地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和思潮。在政治上带好头,深入学习、准确领会、带头拥护中央的决定,引导本学科、本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政治鉴别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研究会工作头等重要的职责。在中国法学会层面,建立了定期召开研究会秘书长会议制度,在会上传达相关中央精神,并就贯彻中央精神提出要求。在研究会层面,也要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组织学习、发布信息等多种方式,及时向会员、理事传达中央精神,解读中央文件,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开拓政治视野、增强理论素养、启迪学术思维。加强研究会党组织建设,这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落实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国法学会提出了研究会党建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所有的研究会都要建立党组织,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尚不具备条件的,几个研究会成立联合党支部,或者与依托单位共同成立联合党支部;再不具备条件的设立党建联络员。 二是抓研究会工作开展,关键是要抓住组织建设这个牛鼻子。要高度重视研究会领导班子建设,选配政治坚定、长期从事相关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学界或行业公认、善于组织协调、又有工作热情、敢于担当的人担任会长、副会长。“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事实证明,有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会长和领导班子,对研究会的发展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研究会的活力和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要发挥好每一位副会长的作用,培养树立提高副会长的履职意识。现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这“三长”的履职,应当问题都不大,关键在于副会长。不少副会长认为这个职务只是荣誉性质的,我又不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这种观念一定要想方设法打破。既然这个副会长是法学会审查同意的,是会员理事选出来的,就有这个责任。研究会开展业务活动不能过于依赖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要充分发挥每一位副会长的作用,调动起每一位副会长的积极性、创造性,并辐射到他们所在的单位,提升研究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能力和社会影响力。这既关系到研究会的团结,也关系到活动开展的持续性。秘书处是联系中国法学会和研究会的纽带,是统领研究会内部各机构的中心,起着上传下达、内外协调、牵头抓总的重要作用,研究会的日常工作都要通过秘书处来承担。研究会要把专职化、专业化作为秘书处建设的一个基础指标,没有的要建,已经有的要真正发挥好作用。要保证秘书处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团队、办公场所和一定的经费保障,使秘书处真正成为研究会的“服务器”,提升研究会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加强研究会规范化建设,管理与服务并重。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守纪律、讲规矩。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很多问题就是不守规矩造成的。作为研究会也存在着讲规矩、规范化的问题。加强研究会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当务之急就是要把已有的条例、规定贯彻好。研究会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法学会的文件规定和研究会的章程,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担任研究会理事要经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同意,涉及领导干部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研究会负责人的选任,要经过法学会党组审批同意,党组作出正式批复之后,才能提交理事会选举;研究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要慎重,不宜过多,过多就容易过滥。运作要规范,设立分支机构要经法学会批准;重大事项包括对外交流事项,一定要报法学会审批,把好政治关。现在多数省级、副省级法学会都成立了研究会,最多的有40多个。但不少地方法学会的同志也反映,有的研究会工作开展得很好,有的则趴着不动。作为法学会,一方面要尽可能服务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支持研究会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启动研究会评估,建立科学、全面、客观、可操作性的评估指标体系,重点评估活动开展成效和自身建设情况。对于工作状态太差的研究会,考虑建立退出和整合机制,激励具备自我规范和发展能力、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研究会有更好的发展环境。 对于地方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建设,我也谈几点自己的想法,和同志们共同讨论: 一是在整个法学会工作开展的布局谋篇中,要始终把研究会放进去通盘考虑,尽可能让研究会参与进来,发挥研究会的优势和作用。地方法学会参与地方立法和决策咨询,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评估,开展法律服务、法治宣传,都离不开一支有强有力的专家团队伍。专家从哪里来?每一个研究会都是一个现成的专门人才库,关键是怎样把大家组织起来,把大家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比如,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立法专家咨询会,每一期都是和一家或几家相关的研究会合办,请他们推荐本领域对该法律法规有研究的顶级专家和相关行业代表。从中国法学会的角度来说,我们也可以自己邀请,在全国范围内联系专家。但是在同等情况下,我们还是把这项任务交给研究会,一方面是因为研究会更加专业,另一方面也是让研究会能够参与到影响国家决策的重要活动中来,培养研究会的主体意识,发挥好研究会的作用。再比如,中国法学会的重点委托课题,每年也有十几项是直接委托研究会组织,请研究会推荐本学科本领域对这一问题最有研究的专家,组成专家团队联合攻关,把研究会整体的专家优势发挥出来,而不局限于某一学者、某一高校。 二是不同层级法学会的研究会设置,要体现各自特色,不追求数量,追求实际发挥作用。如果说中国法学会的57个研究会是“国家队”,省级法学会的所属研究会就是“省队”,两者之间在目标定位、工作侧重、理事的遴选标准等方面,都应当有所不同。比如,中国法学会组建研究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研究会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注重学科建设,因此我们的学科型研究会基本上做到了全覆盖。到了省级法学会,是不是要建立学科门类齐全的研究会呢?要从本省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我考虑,越是基层越要从问题出发,而问题往往都是跨学科的,可以考虑设立更多以问题为导向的跨学科研究会,比如互联网法治、“一带一路”战略、社会治理。总之,地方法学会所属研究会的设立,关键是有特色、重实效,有针对性地设立一些有实体、有依托、能开展活动、能出成果的研究会,不要层层看齐,上下一般粗。研究会的设立可以以省为中枢,条件具备的地市可以设立研究会,也可以通过设立专业委员会、研究基地,先把活动开展起来。但是在资源分布、活动开展上不要局限于省会城市,可以多向基层倾斜。 三是要实现活动常态化。研究会建了就要经常性的开展活动。研究会是一个相对松散的学术组织,没有任何行政权力,靠什么把方方面面的专家学者凝聚到一起来,关键看开展学术活动的质量。只有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辟更多更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开展更多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才能提高对会员和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吸引力,研究会才能永葆青春活力。研究会至少每年要召开一次学术年会。此外,可以围绕国家或者区域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多开几次短平快的小型学术研讨会。这一方面取决于各研究会自身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学会也要多给研究会交任务、压担子。 四是要加强协同。协同和创新是当今学术发展的两大最强动力。中国法学会所属的57个全国性研究会和600多个地方性研究会,构成一个庞大的研究会集群。如何加强研究会之间的协同,形成研究会系统协同创新的工作体系,是我们需要共同研究的问题。在横向上,要加强研究会与研究会之间的协同,围绕国家和区域法治建设中的一些交叉性、前沿性问题,联合相关研究会组成协同创新平台,集聚各学科的研究资源,克服研究活动中存在的分散封闭和重复研究、碎片化研究。比如中国法学会组建的金融法治研究协同机制,就联合了商法学、经济法学等7个研究会,和北京、上海等4家省级法学会,围绕金融法治领域的立法修法、制度改革和热点事件,轮流举办沙龙,形成决策咨询报告报送中央有关部门。在纵向上,要加强中国法学会、省级法学会、部分地市级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之间的联系,建立各种形式多样的协同机制,发挥好全国性研究会高端人才密集、决策影响力强的优势,和地方性研究会接近基层一线、熟悉区域法治实践特点的优势。 (五)以课题为导向繁荣法学研究 课题是中国法学会引领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抓手。中国法学会自2006年设置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以来,经过10年的努力,无论是在课题的体量和经费额度方面,还是在评审鉴定的规范性、成果的转化率、社会影响力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法律界重要的课题品牌。 从课题类型来看,中国法学会课题分为三大类:招标课题、委托课题、后期资助项目。招标课题又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调研项目、自选课题、专项课题,2015年共立项321项。委托课题包括年度重点委托课题、中央部门和中国法学会临时性委托课题,2015年共立项78项。后期资助项目2015年立项14项。近两年在课题类型方面做了以下创新:一是在以招标课题为主体的同时,提升委托课题的地位,2015年年度重点委托课题增加到58项。其背景是,我们对设立课题的意义理解更加全面,不仅以吸引更多法学法律工作者参与、提升中国法学会的影响力为目标,而且更加注重课题的质量、成果转化率和决策影响力。委托课题往往选题价值重大,研究难度高,需要整合法学法律界的精干力量,而著名专家学者申报招标课题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由研究会、相关研究会组成的协同研究机制、省级法学会来组织或承担,不仅效果更好,也发挥了他们的积极性和人才优势;一些中央部门委托课题具有临时性、紧迫性,还有一些重要问题研究领域特定,难以通过招标来完成,只能直接委托专门领域专家学者。二是增设了专项课题,围绕某个时期重大领域的法治问题集中攻关。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结束之后,中国法学会马上发布了“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申报公告。申报情况非常踊跃,名家很多,最终确定了24个重点专项课题,15个一般课题。这类课题的特点是目标精准、直接服务决策,成果转化率也非常高,课题成果精炼成系列决策咨询报告,报送四中全会重要举措的有关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得到王岐山、周强等领导同志批示。三是把青年项目调整为青年调研项目,要求一律采用实证调研方法,鼓励法学青年接触实践、深入实践,把申报资格的下限调整为博士生二年级以上,为有研究能力和意愿的博士生提供系统开展研究和调研的条件及经费。四是增设了后期资助项目,主要针对已经通过答辩的博士论文、译著、重大决策咨询报告等,用于资助出版。这类课题的优势在于成果转化率几乎为100%。五是增设智库类课题,开展第三方法治评估,涵盖法律法规实施状况评估、部门规章评估、地方立法评估、司法改革评估、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评估五大领域,设置专项课题,组织相关研究会和专家学者开展专题研究和调研,形成了一批高质量的成果。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的评估报告和对策建议,陆续报送中央有关领导和部门,受到杨晶、周强、曹建明、沈德咏等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课题选题的价值是课题成果质量的基础,直接决定着成果转化的效果。提高课题成果质量必须从提高选题质量入手。中国法学会高度重视课题选题工作,每年招标课题选题指引的编写都要经过3-4个月的广泛征集和充分研究,主要来源于四个方面:一是中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聚焦其中的法治建设重点;二是向中央有关部门发函征集研究需求,主动实现供需对接;三是向各省级法学会、各直属研究会发出通知,请他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和各自的研究领域提出选题建议;四是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每年都要收到500项选题建议。在对全部1000多项选题建议进行汇总的基础上,经过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学会党组会议或会长办公会反复讨论审议,最终确定约100项作为年度课题选题。通过科学编制选题,对法学法律界的研究形成明确导向,发挥“指挥棒”作用,这也是中国法学会引领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表现。 课题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的公开公平公正,是课题工作的生命力所在,直接决定着课题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心目中的评价,乃至整个法学会的公信力。2014年以来,中国法学会采取了以下措施,大力加强评审鉴定工作的规范性。立项评审分内容评审和基础评审两个阶段,都采取电子通讯匿名评审方式进行,结项鉴定也采取专家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尽最大可能避免干扰。在评审鉴定专家的选择上,除了学术造诣和学术公心的遴选条件,为了遵循回避原则,一般不由法学院校负责人担任。确定立项和鉴定等级,由分管会领导主持召开定评会,严格根据专家评分确定。立项评审计算两轮专家评分总分,排名第一的确定中标。结项鉴定严格控制“优秀”、“良好”等级的比例,“优秀”等级的课题为每一学科组总分的第1、2名,且原则上每一专家的评分都不低于80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全面公开,包括评审办法、评价指标及分值、专家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最近的一次课题结项鉴定结果定评会,还首次引入了纪委监督、民意专家监督,进一步提升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以上这些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都写进了最新修订的《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经过十年特别是近两年的努力,中国法学会课题形成了鲜明的特点:一是偏重于决策咨询性,无论是课题的选题,还是成果的形态,都体现了这一点;二是在以招标课题为主体的同时突出委托课题的地位,这是中国法学会注重决策咨询课题和成果转化的必然要求;三是完成周期短,招标课题的完成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委托课题的周期更短,往往在3个月到6个月之内;四是结项率较高,近两年的年度课题,第一年结项率达到70%以上,第二年结项率达到90%以上;五是成果转化形式丰富、转化率高,许多成果得到了中央领导的重要批示和中央决策部门的充分肯定,许多意见被采纳;六是课题立项评审和结项鉴定的程序比较科学合理、严格规范,得到社会的高度认可。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学会设置了自己的课题,面向本省法学法律工作者招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觉得,地方法学会组织课题工作,可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课题选题设置要紧密结合当地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实际,突出各自的特色和优势;二是加强课题研究过程中的服务和指导,在研究方法的选取、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等方面,更加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利用好接近一线、接近实际工作的优势,多总结基层法治实践的鲜活经验;三是高度重视成果转化,一方面可以在成果形式上作出要求,如提交要报、决策咨询报告,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学会开辟更多渠道,向中央有关部门、当地党委政府报送。 (六)以论坛为载体推动法学研究 举办论坛是中国法学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和载体。一直以来,中国法学会非常注重提高论坛实效性。为了集中力量办好论坛,提高成效,学会党组决定,中国法学会主办“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中国法治论坛”这三大论坛,指导和支持“东北法治论坛”、“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西部法治论坛”、“泛珠三角合作与发展法治论坛”、“长三角法学论坛”以及“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这七大区域法治论坛,由此构成了中国法学会“3+7”的论坛结构。 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三大论坛各有侧重,形成理论与实践结合、老中青结合的论坛架构。中国法学家论坛旨在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旨在引领青年关注法治实践、勇于法学创新,发现和培养青年法学法律人才。中国法治论坛则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目前,这三大论坛都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力,成为法学人才培养、法学理论创新、法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重要载体。例如,“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已经举办了十届,在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中的影响越来越广泛,收到的征文数量逐年增高,去年创了历史新高,达到4451篇,质量也是比较好的。 “七大区域法治论坛”是中国法学会支持地方法学会引领、组织、推动法学研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阵地。这些区域论坛尽管不是中国法学会直接主办,但是中国法学会还是给予了尽可能的指导和支持,包括活动经费、课题设置以及经费、征文评审、成果转化、领导出席论坛等方面。可喜的是,近年来,各论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努力提升论坛层次,已经成为相关地方法学会的品牌。 中国法学会主办和支持的这些论坛之所以能够不断取得成功,影响力不断扩大,凝聚力不断增强,主要有这几方面的经验: 首先,科学选题。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突出问题设计论坛选题,使论坛研讨有的放矢。中国法学会的三大论坛,紧紧围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和法治建设重点领域设计主题,围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保障”等法治中国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展开研讨,汇聚法学法律界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为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献计献策。区域法治论坛则坚持“立足当地,研究当地,服务当地”的原则,围绕本区域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研讨长三角区域依法治水、法治城市建设、基层治理法治化、区域合作与法治建设等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大局的问题,研究和讨论都很接地气。 其次,精心组织。论坛是严谨的研究活动,不是轻松的聚会。论坛主题确定后,还需要精心的组织和设计,才能保证活动的成功。以中国法学会的三大论坛为例,每次论坛除了认真设计主题,还需要就各讨论单元的议题设计、发言嘉宾的甄选进行反复细致的讨论和调整。既要做到各单元议题集中,又要确保甄选有关这一议题的最顶级专家,还要让专家们的观点能够充分碰撞和交流。这次在深圳举办的中国法治论坛之所以很成功,跟会前我们举办了5场座谈会,通过这5场座谈会来确定议题和主讲人有关。为了提高论坛的效率,要对嘉宾们的发言稿进行审定指导,做到既让嘉宾充分表达观点,又精简会议时间。事实证明,这样做的效果非常好,很多参会人员都表示论坛内容丰富,不拖沓,收获很大。此外,我们不断创新论坛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以求实效。例如,今年即将举行的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以“民法典编纂:理论、制度与实践”为主题,论坛征文活动就采取了不少新举措:除了属于基础理论研究的论文,强调理论联系实践,提倡采用实证研究和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重要制度提出相关立法建议;鼓励从不同的学科出发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具有较大立法参考价值的获奖论文,作为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予以立项,对最终研究成果资助出版;对具有较大立法参考价值或司法适用价值的获奖论文,凝练后通过中国法学会《要报》向中央有关部门报送。 再次,注重成果转化。办论坛只是形式,目的是要能够为经济社会发展、为法治建设提供有价值的理论指导和对策建议。所以,论坛办完了,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工作。还有一半,就是要将论坛中有价值的观点、策略、办法提供给相关部门,使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思想和观点转化为依法治国的实践。近年来,无论是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三大论坛,还是区域法治论坛,都非常注重成果转化。在论坛成果的基础上凝练成多篇《要报》,报送中央有关部门。 (七)以杰出人才和优秀成果评选为抓手激励法学研究 通过“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评选活动,表彰思想上有定力、学术上有功力、品格上有魅力的学术研究排头兵,和有深度、有影响、有创新的优秀学术成果。以榜样的力量,激励法学法律工作者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创造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新业绩。通过评选和表彰,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中树立了一批政治信念坚定、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成果突出的典型代表,为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发挥了很好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迄今为止,中国法学会已经组织了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四届“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活动,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当中树立了一批政治信念坚定、治学态度严谨、学术成果突出的典型代表。 现在社会大众对各种奖项往往都不是很信任,总是质疑评审是否公正,奖项背后是否有猫腻、有潜规则。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学会的人才评选和成果评奖还能常评常新,影响力不断扩大,关键在于坚持了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不断创新评选机制,不断提高公开度、透明度和公信力。例如,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首次使用细化、量化的评价指标,包括具有原创意义或学术前沿的法学研究成果,在法学教育、法制宣传、法制咨询、法律实务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获得重大奖项或荣誉,学术影响和社会声誉等四大项,由工作人员对申报人的情况进行量化统计,供专家评分时参考,使评选工作更加科学。分组评审阶段,为了确保评选工作公正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干扰正常评选程序的因素,评选委员会对全部候选人和评委采取现场随机分组的方式,改变了以往按照学科分组的做法,避免了候选人事先知道评委是谁的情形。各种评选信息包括评选办法、候选人、选举结果等第一时间公布,力求通过评选信息的最大程度公开,实现整个评选过程的最大公正。“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评选也在分组打分、民主评议、计分、投票、评选信息公开等多个环节作了创新,保证了评选活动的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和社会公信。 二是坚持精品至上,宁缺毋滥。“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和“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都是成果评选。评选中,我们始终强调专著不求厚,论文不问长,要把成果的质量放在首位。要看成果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看成果的理论基础是否扎实,对法治实践是否具有重大意义;要看成果的创新程度以及这种创新是否先进;要看研究方法是否得当;要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要看成果在同行内是否公认、在社会上是否产生较大影响。不为评奖而评奖,而是要把关注中国问题、植根中国实践、提出中国方案、创新中国理论的真正优秀的研究成果评选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