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政策有调整 | ||||
| ||||
| ||||
为了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提高企业参保积极性,日前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文件,决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从业伤害保险实施办法作适当修改,从而切实加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的从业伤害保障,防范和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这次政策的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保险费收取标准为一、二类行业从业人员每年1200元/人,退休返聘人员每年1050元/人;三类行业从业人员1400元/人/年,退休返聘人员1225元/人;四类及四类以上行业从业人员1600元/人/年,退休返聘人员1400元/人/年,用于参保单位赔付受伤害被保险人,参保单位自办理参保手续次日起开始享受保险待遇。保险期限为一年,中途不得退保,保险期内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对被保险人进行免费替换。 第二、把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院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两种情形也纳入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业人员的从业伤害保障范围。 第三、伤害发生在保险期内,自伤害发生之日起2年以内产生的用于治疗该伤害所用医疗费用,参照工伤保险支付目录范围,500元以上部分由保险公司按80%赔付,最高赔付限额20万元。 第四、被保险人伤情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保险公司按死亡保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伤残赔付金,标准为:十级5%,九级8%,八级12%,七级15%,六级20%,五级25%,四级30%,三级35%,二级40%,一级45%。(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