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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事发30日内未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医疗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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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若不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将对职工医疗产生的费用担责。3月22日,海门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甲公司一次性支付邱某医疗费2万余元。 邱某系甲公司员工,甲公司为邱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4年8月的一天,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甲公司下班,途中与一轿车相撞,造成其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邱某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共花去医药费6.1万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邱某共获得医药费赔偿两万余元,但甲公司未在事故之后的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后邱某在事发一年之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邱某向社保基金申请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但社保基金以甲公司未在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伤为由不予支付。邱某随后申请仲裁,但也未得到支持,无奈之下一纸诉状送至法院。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用工主体,未能及时对劳动者所受的伤害申报工伤,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邱某自事故发生之日至人社局受理邱某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所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被告甲公司承担。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沟通,案件最终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介绍,类似的案件不在少数。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30天内事故责任未明确的,也应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事故未明确之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作出终止的决定,不影响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本单位的工伤指标,往往采取“私了”的方式,导致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延迟,并进一步导致企业与员工之间经常发生由谁支付延迟期间产生的护理费、医疗费争议。(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