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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亲生女儿拒养父亲 法官为父争取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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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女儿长期随母亲生活,女儿长大成人后,拒认父亲且拒付生活费。去年11月,海门法院对这一赡养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父女关系成立,女儿承担赡养义务。但随后,女儿以不存在父女关系为由提起上诉。最近,经南通中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1978年,晓威(化名)父母经法庭调解离婚,4岁的晓威随母亲生活,父亲将其中的一间房屋抵作女儿的生活费。当时晓威尚未进行户籍登记。次年,晓威户籍登记为陈某,晓威母亲改嫁至邻县,晓威亦随母亲一起在邻县生活并长大成人。2016年,晓威父亲因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要求晓威尽赡养义务,晓威却以双方不存在父女关系为由予以拒绝。法庭受理该案后,晓威委托了代理律师应诉,其本人拒绝到庭,其父亲向法庭申请亲子鉴定,晓威也予以拒绝。 法庭审理后认为,晓威父母离婚时,明确晓威随母亲生活,在晓威母亲改嫁迁出户口时,其女儿陈某一同迁出,故“晓威”与“陈某”应为同一人。在诉讼中,晓威本人拒不到庭应诉,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故法庭认定晓威父女关系成立,晓威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判决后,晓威以不存在父女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调解后,晓威最终同意赡养。(海政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