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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智障少年偷开他人汽车酿事故 | ||||
法院判监护人与车主分担主次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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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缺陷的王某偷开他人汽车撞伤路人浦某,浦某住院花费医疗费用十多万元。后保险公司将王某及其监护人,以及肇事车辆所有人贾某一并告上法庭。面对这样的官司,法官会如何审判呢? 现年16岁的王某存在智力障碍,经常外出惹出事端,父母出于无奈,一直用锁链将其锁在家中以方便看管。2014年9月19日中午,王某趁父、母午睡之际,撬开锁链独自离家。后其发现停放于某小区内的轿车未锁车,遂私自打开车门,并在车内取得钥匙后自行驾车驶入市区公共道路,将正在等候红灯的电瓶车主浦某撞伤。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浦某因此造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并发生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十余万元。由于被偷开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故浦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2016年7月,保险公司以王某、王某的父亲(法定代理人)及肇事车辆所有人贾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海门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其公司已在交强险部分为此垫付的11万元理赔款。王某的父亲表示其子已数次偷开车辆、多次酿出事故,但实在无法看管,且其家庭无力负担。车主贾某则表示自己很无辜,案涉交通事故系王某偷开其所有的轿车所致,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系为了使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并非让存在违法行为的事故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案涉肇事车辆虽经保险公司承保,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王某未经允许无证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交通事故致害人应承担终局赔偿责任。因其系未成年人且存在智力障碍,其父未尽到监护之责,依法由其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车主贾某的赔偿责任问题,车辆的所有人将车辆停放在公共区域,人离车却未锁车、未将车钥匙带走,对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为被告王某偷开车辆创造了条件,间接促成了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其对案涉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被告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的父亲、贾某分别承担主、次责任,并给付相应的赔偿款。两被告均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