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招用自愿入职的童工也属违法 | ||||
| ||||
| ||||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我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匿名举报,称南通市某饭店存在使用童工的现象。经过调查得知:该饭店由两名合伙人共同注资经营,小张是该饭店的一名传菜员。通过与饭店老板和单位员工的询问笔录、单位提供的考勤表和聘用登记表以及在当地公安局开具的小张的户籍证明,证明小张出生于1999年10月1日,即该员工被录用时年龄未满16周岁,确实是童工,基本确定该饭店存在使用童工的事实。饭店老板说明称小张是外地随其叔叔来南通务工,无依无靠,家庭实在困难,是小张苦苦哀求自愿上班的,从开始上班到现在只有28天整,当初是看他可怜才录用的,希望劳动监察部门从轻处理。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招用自愿入职的童工是否违法?不满一个月该如何处罚?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即使是自愿要求入职的童工,用人单位如果招用,那么也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已经明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就是违法行为。本案例中该名员工虽然离16周岁只有几个月,并且用人单位称是其苦苦哀求自愿入职,但该饭店在事实行为上仍然属于使用童工28天的行为。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中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中不满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处以五千元罚款。目前该名童工在结算完当月工资后已被其家人带回家。该饭店已经缴纳了五千元罚款。 友情提醒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出台近十来年,但是在全国各地出现使用童工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往往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执行的较差,特别是餐饮娱乐、美容美发、纺织服装这些行业是使用童工的重灾区。那么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该如何来预防呢?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第二条中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录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因此,用人单位应该牢记“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是使用童工”。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格查验招工对象的身份证明;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对没有有效身份证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对怀疑有可能伪造、涂改、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切不可贪图小利益,违反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