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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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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永镇梁某与黄某生育四个子女,即梁甲、梁乙、梁丙、梁丁,1998年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建造了一栋楼房。3年后梁某因病去世,其次子梁乙与孙某结婚四年半后也病故,且二人没有生育子女。随后黄某与其他三个子女签订了一份遗产分割协议书,将该楼房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50%作为梁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由黄某及其四个子女共同继承,梁乙的份额由黄某与孙某共同继承。 协议签订后不久,黄某去世了。一家人因为遗产分配产生了纠纷,孙某拿着遗嘱要求分得相应产权,梁家子女认为孙某并非家庭成员,即使有遗嘱也不能分得遗产。孙某为争取产权,住在了遗产房的客厅里,双方闹的不可开交。自觉势单力薄的孙某决定求助司法所。梁家兄妹表示愿意给孙某一部分钱款作为补偿,但不可能像遗嘱里写的那么多,特别是宅基地使用权是绝对不能分给孙某的。 工作人员联合村干部召集双方坐下来协商此事,首先说明,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是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的。随后建议双方按照遗嘱的约定在房子买卖或者今后拆迁时分给孙某相应的份额,即所得利益的10%;且双方今后能够友好相处。 双方听罢,梁某兄妹同意调解建议,而孙某基本能够接受,但仍然纠结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分配的问题。工作人员带着孙某去请教专业律师,律师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系基于家庭成员而取得,黄某将家庭成员共同享有的宅基地当作其夫妻共有的宅基地进行分割,侵害了共有人梁家兄妹的合法权益,因此遗嘱中宅基地继承分割部分是无效的;梁家兄妹三人各自享有该房屋产权的30%,孙某享有10%。律师的专业解答最终打消了孙某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顾虑,双方握手言和。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意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显而易见,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依法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且宅基地使用权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如果发生家庭成员死亡的,应该由剩余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共同享有使用权,而不能够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海媒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