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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市扩大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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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海门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原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将实行新政。 据了解,我市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办法,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灵活就业,扶助他们参保续保,提高他们灵活就业的稳定性。补贴对象必须是曾经在国有、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4555”城镇失业人员(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的),以及符合其它有关条件的困难对象。 此次《细则》的出台,除取消国有、大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限制,还将补贴对象由城镇“4555”人员扩大为城镇“4050”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特困职工家庭、单亲家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被征地农民。 根据文件精神,上述人员从事灵活就业,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并且按有关规定在市人社部门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给予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50%的补贴,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本市最低缴费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携带户口簿(须2004年1月1日前的城镇户口)、身份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低保证》、《特困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区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进行申请,海门市区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进行申请。(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