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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怀孕期间单位并非完全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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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职工陈某到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自己在怀孕期间,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单位补发解除合同后的工资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经调查,职工陈某2016年1月连续旷工15天,期间未请假,单位通知上班也没有来,所以单位根据规章制度,以其连续旷工满15日,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单位认为自己是按照法律及规章制度处理的,不需要补发陈某工资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陈某认为,自己在怀孕期间,法律有女职工“三期”保护,单位不能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经调查后,认定职工陈某旷工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作出的解除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驳回了陈某的诉求。单位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不用补发期间的工资。 案例分析 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很多职工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认为只要在女职工“三期”保护期间,单位就没有权利去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个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保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通常意义上的认为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6种情形,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就包括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这一条。所以作为劳动者来讲,即使你属于特殊保护时期,也是要遵守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否则,不但你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还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海门媒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