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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公司辞退拒加班员工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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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4年8月份进入某农产品加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从事岗位为生产一线操作工。该公司不久前接到一份大单,因季节性生产需要下发通知要求全体员工连日连夜突击加班,该通知规定对加班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李某拒绝按照公司要求加班并被记过处分。李某对公司决定不服,与公司人事主管发生口角,随后被单位辞退。李某不服,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仲裁委审理查明,该公司虽辩称因为完成突击性生产任务需要,已书面通知要求员工加班,并承诺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但未经公司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公司安排员工加班,需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情况下,征得员工协商同意才能安排员工加班。该公司安排加班未与李某就加班协商达成一致,系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责令该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公司加班时承诺支付加班工资,但李某拒绝加班并与公司产生矛盾,后被公司辞退。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能否要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呢? 本案中,尽管用人单位辩称是临时性生产需要,已书面通知了李某所在车间全体人员,且允诺给予加班职工法定的加班报酬,但仍不能成为其强迫加班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只有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企业在日常生产管理中,确因要为完成突击性生产任务的情况下,不要盲目要求员工加班,且以员工不服从加班为由予以辞退。因根据生产状况,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安排员工加班按法律规定流程,需保证员工正常休息休假的权利,并经征得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可能会受到额外的经济赔偿或被因强迫员工加班而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惩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