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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海门市将调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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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505元/月提高到530元/月。与之关联,我市被征地农民“回保”人员和“即征即保”养老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发放标准,也将按照新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执行。 按照《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在南通地区中率先出台了《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1号),同时,兼顾新老政策的衔接,对省政府93号令实施前的被征地农民出台“回保“政策,统一被征地农民养老年龄段人员的社会保障标准。近几年,经过各区(镇)的共同努力,目前全市”回保“的被征地农民为32550人,省政府93号令实施后,进行被征地农民数据库人员为4854人,其中,全市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的人员为15227人。(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