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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一年后申请工伤认定受阻海门法院为其维护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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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没有及时发现,时隔一年多后才觉察问题,这时候能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呢?启东市民施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当地人社部门以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1年的法定时效为由,拒绝施某的申请。昨日,海门市法院发布该案例,以案释法告知市民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何时起算。 2013年6月底的一天,施某在公司修理冷却水循环的过程中,因水泵水管弯曲出水不足,去拉直水管时不慎摔倒,压伤右腿膝盖。当日下午,经启东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未见施某骨折。2014年11月,时隔一年多后,施某在启东市人民医院复诊过程中,被诊断为右膝关节腔及髌上囊积液,右膝关节退行性改变,右膝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考虑到相关伤情一定和2013年6月的摔倒有关,去年3月,施某向启东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以施某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去年5月,施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判令被告启东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以伤害结果实际发生时间即2014年11月作为工伤认定期限的起算时间,施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遂判定启东市人社局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启东市人社局同时应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海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