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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自身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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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男子李某系某分公司劳务派遣工,由该公司安排至某物流装备公司工作。2014年1月11日下午11时30分许,李某在打砂房拉箱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被送往启东市第三人民医院、上海市嘉定区中心医院、上海长征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医治。2015年9月10日,启东市人社局委托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就李某事故伤害与有效诊断结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9月30日,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关于李某事故与有效诊断结论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某的颈部及腰骶部软组织挫伤与本次外伤有关,其颈腰病及颈腰椎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均系自身疾病,与本次外伤无因果关系。 据此,人社局于去年10月14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颈部及腰骶部软组织挫伤属于工伤。但李某对此很不满,以对颈腰病、颈腰椎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未认定工伤不符合事实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李某颈部及腰骶部软组织挫伤系在工作中受伤所致,无争议,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其颈腰病及颈腰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是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在于症状是否与事故伤害有关联。对此,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作出该症状是自身疾病退变的结果、与本次外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结果明确。原告对此并无证据予以反驳。 海门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李某诉请。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海门之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