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2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将原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入会审批和程序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规定,地市级以上法学会均有权批准会员入会。中国法学会会员的发展管辖范围按照“属地为主、合理划分、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即中国法学会负责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驻京中央级法学研究部门、法律实务部门和教育部部属院校的会员发展工作;省(区、市)级法学会负责省(区、市)直机关、省(区、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部属和省属院校以及尚未成立法学会的地市的会员发展工作;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市属院校的会员发展。对辖区内部属、省属院校中会员发展范围如何划分,与省(区、市)法学会具体商定;地市法学会负责市属机关、市级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部门、辖区内省、市属院校以及所属县(市)的会员发展。
(二)个人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法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由本会会员一人介绍,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审批。经批准入会的,由该法学会颁发《入会通知书》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证》。团体申请入会的,填写《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地市级以上法学会审批后,呈报上一级法学会备案。经批准入会的,由该法学会颁发《中国法学会入会批准书》和《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证》。
《中国法学会个人入会申请表》和《中国法学会团体入会申请表》,可以向当地法学会领取,也可从中国法学会网站上下载。
二、会员管理
(三)中国法学会会员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谁发展,谁管理”,哪一级法学会发展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由哪一级法学会负责管理。
(四)为了方便与会员的联系,各级法学会应当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包括团体会员)设立会员联络员或会员联络组。
会员联络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和管理参照《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管理办法》(会字[2007]73号)执行。
(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和各省级法学会原在各地发展的会员应划归于会员所在地市法学会管理。对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会员,原管理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会员本人。
(六)县级法学会及铁路(矿区)法学会的会员,经隶属地市级法学会审核认定后,转为中国法学会会员,由地市级法学会负责管理。
(七)各级法学会必须建立会员文字档案。省级和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法学会,要建立会员文字和电子双档案。有条件的地市级法学会也要建立会员电子档案。
(八)各省级法学会要对中国法学会移交的和本级法学会现有的会员档案进行清理审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分类,对双重身份会员的档案进行归并,对应移交给地市级法学会管理的应及时移交,并指导其做好会员档案的接收工作。
(九)个人会员证、团体会员证样式由中国法学会规定并监制,由地市级以上法学会制作发放(式样附后)。为便于会员管理,统一所有会员的证件,会员证均须加盖“中国法学会会员证专用章”钢印。钢印印模由中国法学会出具委托书,由省级法学会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制作、保管和使用(式样附后)。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为了区分会员所在的地区,会员证的编号采用区号加编号的方式(例:河北省保定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0312—XXXXXX ;省级法学会与省会城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的编号区别为后者在区号前加0,例:江苏省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25—XXXXXX,南京市法学会批准会员编号为:0025 — XXXXXX)。
按此规定,各级法学会统一更换会员证。
(十)会员个人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所在法学会。会员工作单位跨区变动时,原所在地法学会应及时将该会员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及时移交给会员当地法学会。
会员档案的移交要严格手续,以防丢失,不得用平信邮寄或托人代转。
会员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十一)各级法学会要按照《中国法学会关于建立会员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会员发[2006]28号)的要求,建立会员工作情况逐级统计报告制度。
会员工作统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分文字报告和数据报表,报告的时间分年度报告和即时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为,本年度会员工作情况、下年度会员工作安排和会员数量统计报表;即时报告内容为,组织会员开展的学术研讨活动和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向上一级法学会作会员工作年度报告的时间为11月30日前。
三、会员服务
(十二)各级法学会应充分利用网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方式,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法学研究动态。对会员的学术成果,各地方法学会应择优在网站或内部刊物上登载,并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十三)各级法学会应适时召开联络员或会员代表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
四、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十四)会员会费实行年度收缴制。会员要按期缴纳会费。会员会费的收缴数额和方式由所属法学会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十五)会费由专人管理,实行收支凭证制度。
(十六)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
(十七)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告。上级法学会应加强对下级法学会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4年12月制定的《中国法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