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多车相撞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交通事故中,当肇事机动车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如果因共同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非共同侵权,应分别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昨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多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道路赔偿案件。 被告陈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推自行车准备横过道路的原告蔡某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自行车被撞至道路中心黄线北侧。此时,被告黄某驾驶的货车行驶至事故地段与自行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再次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蔡某、被告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被告黄某驾驶的货车与被撞到中心黄线北侧的原告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再次损坏,故原告的伤情与该无责货车并无因果关系,但原告的车损应该由该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因被告陈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由其承担。与此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这起案件中,两辆机动车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是分别发生的,非共同侵权。法院遂判决各机动车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及相关保险条款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