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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 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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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借了范某的汽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重伤,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但在诉讼期间,原告因伤势过重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巨大。然而,案涉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官会如何处理?昨日,海门法院速裁中心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梳理案件,可以发现案涉车辆的交强险投保义务人为车辆所有人范某,被告张某为侵权人。原告现向侵权人即被告张某主张由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法官裁定,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承担,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按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海门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