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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失业保险金上限提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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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社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获悉,从2016年1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调整为每月1770元,比原有的上限1630元提高了140元。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6年1月起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一类地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月,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上限也随之调整。《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调整后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限为每月1770元。 失业保险待遇的计算,我市严格按职工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基数多少来核定,具体为: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失业保险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2016年一季度,我市共为2177名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531.35万元,一季度人均失业金发放金额为981.8元/月,与上年同期相比,人均发放失业金同比增长11.4%,职工失业保障水平正在逐年提高,失业保障措施正在日益完善。 (市人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