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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中共海门市委政法委员会
噪音超国标应停止生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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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前夕,海门法院对两起噪声环境保护案件作出判决,一起案件判决被告启东某海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对其工厂进行整改,使其生产作业产生的噪声符合规定标准,否则停止工业生产。另一起判决中,法院认定被告启东某风力发电公司作业所发出声音未超过国家标准,未对原告造成侵权,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请。在环境审判工作中,海门法院妥善衡量工业企业在作业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平等保护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昨日,记者从海门法院办公室获悉,该院行政审判庭新近被评为南通市公正司法示范点。 启东某海洋公司要从事船舶制造,厂区距离原告等人的住房50米至200米不等。2015年7月,原告启东市寅阳镇某村施某等67人起诉海洋公司,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喷涂、打磨船体作业时产生的噪声、粉尘污染了周边环境,且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居民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 而海洋公司辩称自己作业中不存在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对原告生活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海洋公司还称,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正在积极整改,且此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范畴,不应由法院管辖。审理中,海门法院依法前往启东市环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来到海洋公司生产现场勘验,发现被告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至今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厂界噪声值已经超过3类功能区限值标准,遂作出如上判决。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蒋某起诉被告启东某风力发电公司,认为被告风力发电设备运行产生噪音、辐射对自己造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运行风力发电设备,重新为自己安置房屋。风力发电公司辩称,自己的风力发电设备噪声及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相关监测标准要求,且原告已经迁居出被告风力发电设备所在地,并非居住在其诉称的老宅内,其亦已同被告达成了经济补偿协议,领取过补偿金,承诺不再就房屋搬迁请求。 审理过程中,海门法院同样做了调查取证和现场勘验,确认被告风力发电设备噪声及电磁辐射符合国家2类功能区相关标准要求,另原告诉称的房屋已长期无人居住,被告发电设备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对原告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诉请。 法官介绍,部分工业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难免要产生一定的噪音,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故国家对各类工业项目的噪声设定了不同的标准,针对不同标准规定了不同范围安全距离和补偿标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标准认真监测涉诉工业企业是否环境达标,仔细衡量其污染行为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既要积极维护工业企业周围居民的民生福祉,又要依法保障工业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快速发展。海门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在环保案件审理中,积极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调查,认真论证,依法妥善处理了多起居民同工业企业之间的环保侵权纠纷,取得了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海门日报) |